• 站内文章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解读

在线旅游监管新规引入信用手段

访问次数:1343发布时间:2019-10-14 15:29:57

 相关数据显示:2018年,我国在线旅行预订市场规模达到8600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6.5%;在线旅行预订网民规模达到4.1亿人次,同比增长9%。随着我国在线旅游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在线旅游企业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多。这些企业和平台的出现,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出游提供便利,同时也促进了旅游消费,带动行业发展。与此伴随的是,个别企业和平台无视法律法规、侵害游客合法权益、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性质恶劣的案件,更是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一定负面影响。《2019年(上)中国电子商务用户体验与投诉监测报告》显示,默认搭售、大数据“杀熟”、虚假宣传、低价陷阱等现象是在线旅游平台常见的几大消费陷阱。因此,加强对在线旅游行业的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已当今社会的迫切需求。

 为顺应社会呼声,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在线旅游市场秩序,促进在线旅游产业健康有序发展,2019年10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起草发布了《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截止2019年11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暂行规定》对我国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活动的运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和说明,并对一些民众投诉较多的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如:不得进行虚假预定、不得上架不合理低价产品、不得非法删除屏蔽游客评价、不得利用大数据“杀熟”等。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明确提出在线旅游的信用监管方式。第十三条提出,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持续更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发布的旅游风险提示和企业信用信息等相关信息。第二十四条提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法建立在线旅游行业信用档案,将在线旅游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抽查检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行政处罚等信息依法列入信用记录,向其他部门共享信用信息,对严重违法失信者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除应当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归集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外,还可通过官方网站、在线旅游经营者首页显著位置等方式公示信用信息。此外,《暂行规定》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对在线旅游平台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引导理性消费。通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对在线旅游平台进行多方共同的信用监督和约束,以达到在线旅游市场规范治理的目的。

 为在线旅游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通过第三方机构和社会组织对在线旅游经营者进行信用评价,并依法公示相关信用信息,可以从信用监管角度对在线旅游市场乱象给出应对措施,不仅响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对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而且也是国际上规范市场秩序、改善市场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文化和旅游部大力推进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出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会同多个部门签署了旅游领域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形成“黑名单+备忘录”的信用监管机制。此次针对在线旅游这一新兴行业出台相应法规,填补了在线旅游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的空白,推动旅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

 其中,第二十四条提到“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第三方机构等对在线旅游平台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并公开评价结果,引导理性消费”。信用评估机构和信用监督机构作为二十四条中提到的“第三方机构”,在信用评价、信用记录、信用曝光上经验丰富且更专业,而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对在线旅游业内存在的不规范现象、消费者投诉强烈问题及整个行业现状更为了解,双方各有优势。如果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与相关信用监督机构协同合作,由前二者提供在线旅游乱象相关数据及线索,由社会第三方信用监督机构对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反映的在线旅游平台不合理现象进行调研核实并进行信用评价及曝光,相信会使信用监管事半功倍。双方合作不仅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在线旅游业信用监督执行效率;而且社会第三方信用监督机构可以利用其社会影响力,提高在线旅游服务经营者对自身信用的重视程度,促使其诚信经营。相信有社会各方机构的参与,在线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道路会越走越顺,行业发展更为规范。



上一篇:信用和法律相结合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正确方向 下一篇:科技领域诚信建设再出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