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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研究(上)

访问次数:1992发布时间:2020-08-13 14:13:39

文章为中国企业改革发展优秀成果2019(第三届)

成果创造人:齐 平、朱润酥、杜高红、韩嘉伟、王泽民、陈 冲、高源伯、黄靖雅(吉林大学)

一、我国信用监管制度理论解析

人无信则不立,业无信则不兴,国无信则衰。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建设,强化社会各业的责任、规则和奉献意识”。当前,我国在市场监管领域推进管理方式改革和创新,奋力开创高质量发展新局面。在此背景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信用监管制度建设、构建各领域信用联动机制具有重要意义,是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的重要抓手,也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

信用监管的内涵及构成

信用监管是在市场范围内,工商管理等部门依靠信息技术手段,对市场主体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分析和深度解读,内容包括市场主体标准的判定、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以及市场主体的信资信状况。进而以此为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效处理,同时通过信息互通,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方位监管和警示,从而提升监管的精准度,也规范了市场行为。具体来看,信用监管可以分成三个步骤:

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上)

图 1

一是征信,即征集有效信用信息。二是评信,即对信用信息和信用监管进行分析和评价。三是用信,即根据具体的信用信息及评价结果,形成具体的监管方向。以信用为核心的监管机制,其特点是加强中后程的监管,是把信用作为基础的有限的监管,是针对违规失信风险的精准的监管,同时也是需要协同多个部门的合作监管,更是调动社会力量的联动监管。更重要的,也是落实到市场主体整个活动周期的全过程监管。

信用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监管能够规范市场行为,优化市场环境,降低市场行为的风险,减少扰乱市场秩序带来的收益损失,最终实现公共利益或合法私人利益的维护和保障。《资本论》第三卷进一步阐述信用监管,“竞争和信用是资本集中的两个最强有力的杠杆”。可见,在监管中,竞争和信用是两个重要方向。

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上)

图2

1.公共治理理论

公共治理是由具有公共管理权力的部门与普通公众共同参与的公共行动体系,其典型特征是治理主体、依据、方式多元化该体系的治理主体既包括拥有权力的政府部门,也有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治理主体要在治理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专长。

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体系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还有很多不完善和不规范的地方,各种信用风险和信用问题也不断产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没有达到制度化标准,同时政府和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公共治理理论试图协调市场组织和行政部门的管理领域,加以行政的绝对性,来维护市场公平,保证组织发展相对独立,促进政府与市场组织之间协调与沟通,从而保证公共效益能够最大化实现。

2.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经济学理论

制度之所以能够有效控制因个人欲望而产生的越线行为,是因为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前提下,制度所传达的信息对应到每一个人都是不同的,这个信息并非是绝对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负向的,重要的是这个信息是能够确保在情况发生时,可以产生激励。信用制度的主要作用是调节市场范围内所有参与者的市场行为,来构建一种有效的、被人们认可的信息发布机制,这可以有效降低由于交易递延所造成的损失,从而促进交易双方形成一种“信任关系”。

3.信用的不完全契约理论

不完全契约的存在意味着交易各方对交易行为和市场产品的预期完全基于客观预测和主观分析从而不能准确预测契约订立期限内可能出现的情况变化,这会造成掩藏一些情形下双方的责任或是做出一些不是很清楚的规则。由于契约本身的不健全,经常会出现当事人一方利用漏洞来“钻空子”,造成另一方利益的损失,这也是由于当事人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信用监管就可以根据法规来强制性地公开被遗漏和隐藏的信息。信用监管体系本质上是为市场上的参与者设立一个共同的标准来约束参与者自觉遵守,弥补因缺乏普遍信用造成的对经济秩序的破坏。

信用监管体系框架研究

1.信用体系框架研究

社会经济领域所谈及的信用机制是由内外因共同作用所产出的体制机制。信用机制与其相配套的机构设置一起构成信用体系。信用意识、信用行为、信用关系为信用机制的内因,信用制度为信用机制的外因。正是信用意识、信用行为、信用关系与信用制度的有机统一,才能确保信用机制能够在社会经济市场中稳定顺利的运行。

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上)

图3

若信用体系能处于一个良好的运行状态,则市场经济能够有健康稳定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制定应该参考企业与个人的资信情况,社会经济的平稳有序的发展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以降低社会的信用风险。建立完备的企业信用监管的大前提是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企业信用监管的内涵、监管模式、职能分工等方面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明确的界定。新时代进一步构建井然有序、周密严格、互为补充的市场监管体系,要在监管的方式方法、流程顺序和能力建设及其监督这三个维度上大力推进。

2.信用监管框架研究

信用监管就是在市场与现有监管方式相结合的基础上把监管的重点放到信用上来。从市场监管部门自身职能来看,企业信用监管的实施能够有效提高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行为,使得市场经济有序发展,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完善夯实基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化建设平台的建设与企业的信用监管是相辅相成的。

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有效监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学的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信用监管作为监管方式中的“小鲜肉”,在传承传统监管方式的基础上与当下热门的大数据化建设相结合。随着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信用监管应与信息化建设相结合,打造“双赢”局面。

信用监管可以在信息透明的情况下进行自主选择,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让市场充分运用优胜劣汰机制提质,以保障社会大众的知情权。监管部门在提升自身监管严密性的同时也要为全社会提供监督渠道,倒逼企业管理水平质量的提高监管,使得信用监管的目标更准确、定位更清晰。企业信用监管要采取行政约束和市场约束相结合。

信用是一个社会范畴的概念,监管则需要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信用监管是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通力合作、相互补充,是两者缺一不可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信用体系正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其所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服务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

二、国家信用监管制度现实考证

“信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国家制定经济政策时应着重考虑的内容。李克强总理明确提出“以创新监管管出公平和秩序”的发展目标,明确了创新监管理念和方式,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相结合,为国家信用监管制度的发展和创新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国家信用监管制度发展历程及创新基础

1.国家信用监管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

图4.jpg

图4

中国信用监管制度的发展,从最初只通过立法来解决信用问题,到利用信息技术建立征信系统,再到现今基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提出创新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的新目标,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经历了由表及里,由简单解决问题到创新监管模式的历程。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确立以后,投资主体多元化,金融对社会资金的分配作用越来越重要,外商资本注入促进我国经济不断发展,都要求我国信用制度加快变革。这一阶段的特点是以政府为主导,在特定领域展开,涉及面较窄;信用监管的方式多以集中检查,巡查,抽检等为主要措施;辅以信用服务,对信用度较好的企业提供有限的帮助,国家信用监管制度的发展才刚刚起步,仍有待进一步发展。

在2000年,“上海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服务系统”正式开通。以此为标志,我国开始了个人征信试点的阶段,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初见成效。这一时期国家信用监管制度稳步发展。

十七届六中全会的召开,深刻阐释了要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需要抓紧建立健全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形成以守信为荣的,以失信为耻的相关征信制度。这一阶段的特征是对于信用监管的认识不断深化,系统不断完善,发展较为迅速。

2.国家信用监管制度创新基础

2018年以来,国家积极建设信用监督管理体系,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这些行动和努力为国家信用监管制度创新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为信用监管制度创新创造了条件。

首先,完善的组织领导机构是为信用监管的方针政策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保证之一。对于信用体系建设这一目标,组织领导机构的作用十分凸显。其次,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归集信用数据、共享信用信息、开展信用监管、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重要载体。最后,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是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和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和道德等手段,主动奖励诚信企业和个人、严厉打击失信行为,提高失信成本,使诚信者受益、失信者付出沉重代价。

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图5.jpg

图5

虽然近年来我国在信用监管制度建设成效显著,但是依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从思想认知上看,信用监管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从政府方面看,一些政府部门习惯使用传统的行政审批手段对企业进行管控,但对于市场过程和社会活动进行监管也是政府很重要的职能,对监管的认识程度和使用程度不够便难以保证市场秩序和经济活动的规范,难以保证市场和社会过程中的公平性和社会消费环境的安全,难以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伤监管。从社会方面看,信用评价反馈机制尚未建设完全,缺乏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

2.从制约机制上看,信用监管的制约乏力软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建立起信用监管的长效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完善,尤其是信用的准入与退出机制方面非常仍不健全。我国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发展缓慢,且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较低,信用问责机制的不健全,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导致失信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甚至在某些时候守信的利益要小于失信的利益,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更有动机去选择失信利益而非守信。

3.从协作联动上看,信用监管的协作配合度不够

目前,我国正在建设全国“互联网+”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但进度相对滞后,尚未归集、整合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暂未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多部门联合实施信用监管的协作配合不够紧密。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各级各部门信用监管工作水平参差不齐,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监管联动、信息共享等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二是各市场监管部门尚未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互联互通,“信用信息孤岛”问题依然存在,折射出各部门的权限和沟通问题。

4.从经济发展上看,市场主体发展不平衡导致信用劣币驱逐良币

当前我国的市场主体中,国有企业实力较为强大,小微企业竞争力较弱,这种竞争不充分的垄断性市场导致信用监管效力下降,使得信用监管处于被动状态。此外,我国的信用服务市场发展不平衡,还存在有效需求不足、服务机构弱小且不规范等问题。近年来,我国虽然在政府部门的示范下,鼓励社会各界(包括企业、个人)使用信用产品。但由于信用产品标准的不同、跨领域适用性的缺乏和使用流程不一致,信用产品的适用范围仍然非常有限。在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信用监管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5.从队伍建设上看,监管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大数据时代的工作需求

信用监管工作需要大批优秀的专业人才,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专业人才有效供给不足等问题。由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的信用信息广泛分布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不同管理主体手中,导致登记注册和行政处罚缺乏有效的互连渠道,没有专门专业人员容易导致部门之间的征信标准的不一致,数据的重复和重叠,信息收集、共享和更新缓慢以及信用监管覆盖面不全面,安全管理薄弱等问题,影响信用监管的有效性。因此,高质高效的信用监管工作者队伍是做好新时期信用监管的必然要求。

中国信用监管起步较晚的原因

虽然我国现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特别是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我国信用经济发育较晚,信用体系建设起步较晚,信用监管进度落后于世界先进水平,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中国信用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中)

图6

1.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

由于在我国实行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管理,技术,创新和运营在当时都是由政府在进行决策,在这种体制下,社会信用的重要性无法凸显出来,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实际上只是完成财政拨款,而没有深入到信用层面。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确立,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阻碍,由于信用经济发展滞后,普遍缺乏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规范,实际社会信用关系薄弱,政府、企业和个人消费者普遍缺乏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

2.政治制度尚未完善,政府信息透明度低下

我国政府内部监督能力、政府诚信度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程度都较为低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政府内部监管政府信用监管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我国政府对于内部本身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督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同时,我国的不同主体对于政府信用监督力度不足,各系统之间的配合默契较低,特别是社会舆论对政府信用行为的监督仍有很大提升空间。这些政府自身亟待解决的问题都已经或者将会在我国进行信用监管制度建设的过程中造成负面影响。

3.思想较为保守,存在一定的“官本位”思维

社会生活中每个行为主体的信用情况以及对信用的观念都将受到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并对其产生反作用。相较于西方国家,特别是海洋国家,我国思维方式较为保守。在地域特性与传统的历史文化双重作用下,逐渐进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的内陆地区思想的开放程度并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甚至没有根除“官本位”思想。传统的诚信文化自然有利于社会诚信氛围的培育,但保守的思维方式使得我国的信用建设难以顺应时代的潮流。

4.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奖惩机制仍未建立

信用法律环境的建立可以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信用数据采集实现真实、合法和开放的访问,进行合法的传播和操作处理。政府的权力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制约,而我国的信用相关法律尚未健全,特别是针对政府部门信用监管问题的法律存在一定的缺口,经常会出现政府“自我授权、自我监督”的情况。同时,对于政府以及企业等社会主体的失信行为,我国缺乏有效的约束惩罚机制以及相应的责任落实与追究和失信赔偿机制。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与奖惩机制的缺失将会给今后我国的信用监管制度建设带来诸多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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