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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作频频我国多方位开展“拖欠问题”治理工作

访问次数:2096发布时间:2019-10-31 11:42:02

10月21日,进一步做好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如期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出席并讲话。刘鹤对最高法及各地政府自去年11月以来,开展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清欠工作取得的成果进行了肯定,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强调,进一步做好清欠工作是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政府信用、经济增长、社会预期和就业民生密切相关。

去年11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高度重视“三角债”问题,纠正政府部门、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以大欺小,拖欠民营企业账款的行为。同月,李克强总理在第30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要求“抓紧开展清欠专项行动,切实解决政府部门和国有大企业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在国家最高领导人不断强调重申下,各级政府机构制定清欠工作方案,明确清偿计划,制定各阶段考核目标。官方最新数据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政府部门、大型国有企业共清偿民营和中小企业账款4834亿元,清偿进度达到55.8%,极大缓解了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为从制度层面遏制政府部门拖欠市场主体账款问题,我国近两年实施专项行动与颁布相关法规文件并行。4月14日国务院公布《政府投资条例》,7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指出“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执行建设工期”,对“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的单位要“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作为政府投资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遏制政府部门拖欠工程款项的问题。

为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10月22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六十九条第七款重点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现象提出防范治理措施。明确指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将企业反映较多的“新官不理旧账”等政府失信现象写入法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对有上述违法违规情形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针对政府部门和国企拖欠中小民营企业账款的问题取得阶段性成果。与此同时,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治理行动正在全国组织开展。李克强总理今年年初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要求,“要强化农民工欠薪治理,各地要优先清偿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导致的欠薪”,“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导致的欠薪严重损害政府形象,必须下大决心进行清欠,今年要取得明显成效”,“对企业拖欠工资的,要责令限期解决,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从严处罚”。

10月30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打击恶意欠薪犯罪新闻发布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四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打击恶意欠薪犯罪工作情况。从11月15日到2020年春节前,全国将开展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执法检查组将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集中排查整治,清理化解历史欠薪陈案,坚决防止新欠。对查实的违法行为做到“两个清零”,即2019年10月底以前发生的欠薪案件,2019年底前要全部清零,其他新增欠薪案件,在2020年春节前及时、动态清零。此次根治欠薪冬季攻坚行动执法范围的重点,包括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工程建筑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以及受贸易摩擦影响的企业等。

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对打击恶意欠薪发挥了重要作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制度确立是在2017年,制度的核心是指拖欠农民工工资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要被纳入“黑名单”,并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根据规定,这些单位及相关人员将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税收优惠以及交通出行、高消费等方面依法受到限制。一些被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受到了严格限制。尤其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按照规定其资质会被降级,在竞争中受到很大影响。目前,参加“黑名单”联合惩戒的有30个部门。截至日前,人社部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发布三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下一步,“黑名单”制度还将加大力度推进,发挥其独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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