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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国税总局11月7日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目的是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的意识,主动纠正纳税失信行为。
《公告》以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为依据,并结合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经国税总局反复调研、座谈、征求纳税人意见建议,最终研究制定而成。《公告》针对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和标准、纳税信用修复的时限和程序以及纳税信用修复结果进行了详细说明。需要强调的是,《公告》的实施对象是“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是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修复的相关事项进行明确。《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下面针对《公告》相关内容进行说明。
一、可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公告》称,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是,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是,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是,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针对三种纳税信用修复情形,纳税人应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分别满足对应条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后,才能申请纳税信用修复。《公告》的附件1《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其中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4项直接判D级情形。
二、纳税信用修复的程序: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三、政策解析:
《公告》的颁布,为那些希望尽快通过主动纠错修复自身信用,减少信用损失的企业提供了路径。尤其是,随着信易贷的逐步推进落地,中小企业的信用水平成为其能否成功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以及是否能以更优惠的方式获得贷款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与此同时,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11月1日税务总局还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要推进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合作,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以缓解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题,并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
当企业纳税信用与其融资信用挂钩,影响融资成功率时,企业对自身纳税信用将更为重视,对纳税信用修复亦相当迫切。《公告》的颁布实施给存在纳税失信的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与“银税互动”、信易贷等政策联动施行,起到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进一步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
序号 | 指标名称 | 指标代码 | 失信扣分分值 | 修复加分分值和修复标准 | ||
30日内纠正 | 30日后本年纠正 | 30日后次年纠正 | ||||
1 |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 010101 | 5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2分 | 1分 |
2 |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 010102 | 5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2分 | 1分 |
3 |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 010103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4 |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 010304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5 |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 010501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6 |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 010502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7 |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 010503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8 |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 010504 | 3分 | 2.4分 | 1.2分 | 0.6分 |
9 |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 | 010505 | 5分 | 4分 | 2分 | 1分 |
10 | 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 020101 | 5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5分,其他的加4分 | 2分 | 1分 |
11 |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 020201 | 11分 | 8.8分 | 4.4分 | 2.2分 |
12 |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 020202 | 3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 1.2分 | 0.6分 |
13 |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 020301 | 11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11分,其他的加8.8分 | 4.4分 | 2.2分 |
14 |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 | 020302 | 3分 | 涉及税款1000元以下的加3分,其他的加2.4分 | 1.2分 | 0.6分 |
15 |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 —— | 11分 | 8.8分 | 4.4分 | 2.2分 |
16 |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 040103 | 直接判D |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17 | 在规定期限内未补交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 050107 | 直接判D | 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补缴的(构成犯罪的除外),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 ||
18 | 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040104 | 直接判D | 非正常户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
19 | 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 040105 | 直接判D | D级纳税人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为D级的,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
备注:1、30日内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含30日)纠正失信行为。
2、30日后本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当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
3、30日后次年纠正,即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超过30日且在次年年底前纠正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