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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访问次数:1874发布时间:2023-06-30 17:28:54


  随着7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新规和标准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四条 经营者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密码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推进商用密码监督管理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依法建立推行商用密码经营主体信用记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失信惩戒以及信用修复等机制。

  《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申请人,可以在作出相关承诺的前提下,免于提交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材料;除网络安全等特殊检测项目外,可以采用申请人检测报告替代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检测报告。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省级 · 新规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

  《广东省家政服务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家政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家政服务行业交流合作,维护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家政服务人员基础信息、信用信息和评价信息,并为公众提供查询等公共服务。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对存在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不实承诺,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

  《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十四)规范登记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方式骗取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不得非法翻印、涂改、倒卖、出租、伪造登记证书。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应当加强对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工作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

  《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以及后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依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市级 · 新规

  《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

  《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分为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促进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统筹规划、依法实施、奖惩结合、强化应用的原则;社会信用信息的认定、记录、应用、修复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及时、准确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同时,《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跨区域、跨部门的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推进本系统、本领域诚信建设。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建立社会信用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厦门市社会信用评价机制和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亮点速览:

  (1)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不少于1次

  社会信用评价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根据《办法》,厦门市开展社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遵循客观公正、一致可溯和包容审慎原则,根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数据分析和综合计分,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其中,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每半年不少于1次。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和行业信用评价结果采用评价等级的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2)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

  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信用评价时应根据评价结果,按照A级(守信优秀)、B级(守信良好)、C级(守信一般)、D级(一般失信)、E级(严重失信)五个等级进行划分。

  (3)实施差异化监管

  厦门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据本行业(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差异化监管。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芜湖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开展信用贷款业务,增加对主导产业及重点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优化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全面推行以金融机构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信用记录良好的市场主体,可以免收投标保证金、减免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要求,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强化信用监管的支撑保障,加强信用监管的组织实施,不断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

  《佛山市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推进佛山市互联网领域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倡导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提供合法、合规、优质的服务并结合佛山实际制定本办法。《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部门的职责、互联网信息服务主体特别是互联网信息内容服务主体的职责、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的等级、信用等级管理以及激励和惩戒措施。

  《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共享和综合监管机制,制定监管清单,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依据。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

  《常州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住房安全实行信用管理。推行租赁住房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租赁住房安全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本区域租赁住房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租赁住房安全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制定。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住房保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人的信用管理体系。

  标准 · 新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行业标准

  标准号:QX/T 318—2023

  标准名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中国气象局

  实施日期:2023年7月1日

  说明:本文件确立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通则,规定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报告的要求,描述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流程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活动。

  《行政村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2101/T 0075—2023

  标准名称:行政村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

  归口单位: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3年7月14日

  说明:本文件全面落实乡村振兴发展战略,为行政村诚信评价提供实施规范。标准规定了行政村诚信评价的基本原则、评价范围、评价指标、评价流程、数据采集及评价结果应用,建立了基本诚信状况、信用合规状况和履约践诺状况三个维度,明确了25个三级指标及具体的计算方式和权重分配。根据评价得分区间,将行政村划分为A、B、C三个等级,能够综合反映行政村信用建设成效及诚信履约水平。

  《区县(市)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2101/T 0074—2023

  标准名称:区县(市)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

  归口单位: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3年7月14日

  说明:本文件遵循国家关于政务诚信建设工作部署,为区县(市)政务诚信建设提供实施规范。标准将政务诚信建设相关政策转化为具体可落地的工作任务,引导区县(市)政府有效落实政务诚信建设工作。主要设立了4个一级指标、14个二级指标、36个三级指标,综合反映政府和公务员基本诚信状况,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职尽责等信用合规状况,政府服务优化、承诺履约等履约践诺状况及信用创新情况。

  《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与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2101/T 0073—2023

  标准名称:诚信示范企业评价指标与规范

  归口单位: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3年7月14日

  说明:深入贯彻国家关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工作要求,为企业诚信经营提供实施规范。从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社会影响三个维度对企业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基本情况下设2个二级指标、4个三级指标,旨在反映企业社会属性和基本情况;信用状况下设3个二级指标、13个三级指标,旨在反映企业在社会生产、经营、管理及主要从业人员的自身信用水平和建设情况;社会影响下设3个二级指标、6个三级指标,旨在反映企业对市场经营活动、推动行业发展等的信用贡献力和影响力。

来源: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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