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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半年新规,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访问次数:857发布时间:2024-07-03 13:40:37


随着2024下半年的开启,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国家、省、市的都有,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记录等信息纳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健全信用激励制度。

第一百零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内部治理、财务状况、项目开展情况以及信息公开等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稀土管理条例》

《稀土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的企业,违反有关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消防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从事稀土开采、冶炼分离、金属冶炼、综合利用和稀土产品进出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法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

《化妆品检查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对象作出限期整改、责令暂停生产经营、责令召回、立案调查、责任约谈、记录信用档案等相应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理由退货规则损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抽查检验结果、消费投诉等信息,依法对违法失信经营者实施惩戒。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一)分类处置问题隐患。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的,要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整改到位、依法合规经营。存在违规收取和使用预收费等问题的,民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存在可能危及老年人财产安全风险的,责令停业整顿;发现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风险的,及时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单独或者会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发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第一时间向属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将问题线索函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依法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后续处置等工作;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以预收费名义从事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信用惩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处突维稳工作。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直接、组织或者通过第三方实施以下行为,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一)故意在短期内与其他经营者发生大规模、高频次交易,或者给予好评等,使其他经营者受到搜索降权、降低信用等级、商品下架、断开链接、停止服务等处置;(二)恶意在短期内批量拍下商品不付款;(三)恶意批量购买后退货或者拒绝收货等。

《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

《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督检查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避免对检查对象重复检查。同一时期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提高监管效能,减轻企业负担。除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被行政处罚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外,对同一检查对象原则上一年内不再重复实施检查。对通过自检自证方式获得型号核准证的设备或企业适当提高抽查比例。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为完善铁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加强铁路建设领域信息公开,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违规情形记入用户信用记录,依法依约降低账号信用等级或者列入黑名单,并据以限制账号功能或者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管理措施的期限为三年,自矿业权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开始计算。

第二十一条 矿业权人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之日起三年内,积极进行整改、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作出信用承诺的,可以提前向严重失信主体认定机关提出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申请。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

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决定移出的,应当自作出准予移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解除相关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列入异常名录的矿业权人,可以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严格监管;(二)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审查;(三)将有关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查询,可以供其在相关信用管理工作中参考使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认定严重失信主体相关信息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其他部门间信息的互联共享,依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

《体育赛事活动赛风赛纪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发生赛风赛纪违规且被禁赛4年以上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个人贷款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风险评价的责任部门和岗位。贷款风险评价应全面分析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关注其收入与支出情况、偿债情况等,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对借款人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分析,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审慎地进行贷款风险评价。对于提供担保的贷款,贷款人应当以全面评价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为前提,不得直接通过担保方式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等要素。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风险评价体系,关注借款人各类融资情况,建立健全个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体系,并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或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或中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三十九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贷款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金挪用行为的监控,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相应措施进行管控。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一)伪造危险品航空运输相关文件的;(二)违规托运危险品货物,造成危险品事故或者严重征候;(三)违规托运危险品货物,12个月内造成危险品一般征候两次以上的。 

省级 · 新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31日通过。条例共分为七章五十一条,主要规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内容。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吉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信用信息归集、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等工作,并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信用监管…建立信用评价…信用承诺…信用修复等制度…依法对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修复和动态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和信用修复信息,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履行信用承诺情况和违法行为依法记入信用记录。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浙江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管理,完善法律服务行业信用管理、积分评价等机制,实行服务质量抽查评估制度。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执业成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规范核算和抵扣。

《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

《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促进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应当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协同推进法治浙江、平安浙江、信用浙江和清廉浙江建设,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市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应当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加强执法检查事项统筹,避免重复检查。

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对信用风险低的外商投资企业,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可以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适时更新。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平等适用清单规定。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湖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数字经济产业相关投资基金,引导和支持数字经济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和关键产业发展;…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推出符合数字经济产业需求特征的新型金融产品,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提供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征信机构提供基于企业运营数据等多种数据要素的多样化征信服务,支持实体经济企业数字化转型赋能开展信用融资。…

《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

《广东省技能人才发展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诚信档案,记录相关主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评价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数字经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在数字经济发展中发挥技术指导和服务作用。

数字经济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加强自律管理,开展纠纷处理和信用评价,反映合理诉求,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

《四川省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支持新区、开发区、自贸区、产业园区等经济区依照国家和省授权,在知识产权保护的体制机制、政策措施、公共服务、信用评价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

《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

《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信用分级制度,确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监管;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并依法向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信用档案包括登记、备案、变更、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级评定结果等信息。有关部门对严重失信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河南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融通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信息,推动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平台建设,依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融资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的信用和交易信息,为上下游中小微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支持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以知识产权、数据资产、股权、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设备等为担保财产的担保融资。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在政策咨询、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方面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前两款规定的服务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第四十五条 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和其他互联网媒体,宣传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弘扬诚实信用和契约精神,对损害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营造良好的中小微企业发展氛围。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4修订)》

《重庆市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4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人力社保、知识产权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派驻重庆管理机构的合作,依托公共数据平台依法归集中小企业纳税、社保、公用事业缴费、不动产、知识产权、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等信息和数据资源,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深度挖掘金融数据和外部信息数据资源,根据信用信息提供信贷支持。

第二十二条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开发适应中小企业特点和需求的保险产品,发挥保险增加信用、分散风险作用,支持中小企业融资。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修订)》

《重庆市消防条例(2024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七条 市消防救援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监管制度和评价标准,推动消防安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

《湖北省平安建设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发挥信用监督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及时化解重点领域失信矛盾纠纷。

《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

《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的方式确定进驻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生活照护服务的家政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招标应当以机构规模、指派护工的职业技能等级和信用记录、患者和护士的评价记录、价格收费等因素作为评标主要事项,不得向家政服务机构收取进场费。

医疗机构和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对护工的岗位培训以及就餐、休息等事项作出约定,向患者公开,并加强对护工的管理。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护工服务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家政服务业的支持力度,改善家政服务人员的从业环境,促进家政服务机构发展,培育家政服务区域特色品牌。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取得家政服务机构码的家政服务机构,可以结合其信用评价情况,采取员工体检、培训、保险等费用补贴以及消费券定点兑付等措施,扶持其发展。

市级 · 新规


《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

《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人的监管,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人考核体系和信用档案,对物业服务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开展物业服务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和核查工作。

鼓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时将物业服务人信用状况纳入选聘条件。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

《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2024修订)》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划、标准、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二)组织开展全市物业服务人和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价;(三)指导和监督全市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负责物业管理信息共享平台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五)统筹协调全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培训与宣传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承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承德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需要由社会提供服务的,老年人家庭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扶养人探亲休假和请假照护老年人的权利。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

《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查处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

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措施,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质量监测机制、评价机制,鼓励开展社会信用承诺。

《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

《随州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将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来源: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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