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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访问次数:1882发布时间:2024-06-03 11:53:23


随着6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和储备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依法组织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包括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及配套的市场准入注册、交易组织、计量结算、信用管理、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则、细则。
       第三十四条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对电力交易主体不履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等失信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依法依规纳入信用体系,归集至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分级分类监管。

《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铁路设备源头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设备生产企业实行信用管理,执行严重违法行为信用记录和公告制度,并将相关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在国家铁路局网站公布。   

对不同信用水平的企业应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依法依规加强失信惩戒。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监督管理的公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注册人应当优先选择质量管理水平较高、生产规模较大、信用记录良好、生产自动化程度和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作为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前,注册人应当要求受托方提交信用情况说明,并查阅监管部门公开信息,全面了解受托方信用情况。
       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委托生产相关信息记录在企业信用档案中。
       国家药监局持续推进医疗器械品种档案和信用档案建设,通过规范注册证委托生产信息标注,推动注册人委托生产相关信息互联互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监管全链条信息贯通,汇集审评审批、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生产许可、监督检查、企业报告、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持续更新完善注册人、受托生产企业信用档案,并按国家药监局要求推送至国家药品监管数据共享平台,逐步实现跨省监管信息互通。

省级 · 新规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实施信用评价办法,组织对排污单位以及第三方机构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市科技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科学技术活动信用信息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科学技术活动信用信息记录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申请、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对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在科技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

《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管理,与有关部门建立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

《江苏省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机制。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时更新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将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状况纳入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内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实行分级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降低其诚信等级或者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市级 · 新规


《西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

《西安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定》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领导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协同配合、行业组织自律、信用信息共享、社会共同监督的中介服务综合监管体系,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提供服务和支持。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网上中介服务平台,为委托人、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提供信息公开、机构入驻、自主交易、信用评价、投诉受理等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中介服务完成后,由委托人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效、服务收费和服务规范等方面进行满意度评价。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依据委托人满意度评价信息、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信息等,完善综合评价体系,相关评价结果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公布。

        第十三条 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中介服务事项办理信息、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信息、监管信息归集至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在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中介服务机构信用等信息,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入驻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列入严重失信行为对象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和处理违规收费、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宜昌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

     《武汉市人力资源市场促进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诚信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信用数据和失信情况纳入市场诚信建设体系,实施分类监管。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将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把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至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或者机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信用评价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情况进行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人员按照规定履行行政执法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主动消除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可以依法申请信用修复。

《南京市粮食安全保障办法》

《南京市粮食安全保障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加工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检验制度。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粮食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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