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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现代征信体系建设的逐步完善,征信产品与服务供给持续扩大,应用场景日益丰富,征信行业的公信力不断提升。与此同时“,征信修复”“逾期铲单”等欺诈骗局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了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客观公正,也给征信业监管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对“信修复”乱象的产生原因进行系统分析,在借鉴美国等征信业发达国家相关经验的基础上,建议采取强化信用意识培育、加强征信合规监管、完善联合整治机制等措施,对“征信修复”等乱象进行源头治理和风险防范,切实以“征信为民”理念增强人民群众在征信领域的幸福感和安全感。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机构和相关人员以“征信修复”“征信洗白”为噱头,虚假宣传可以消除信用报告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收取高额费用,并教唆信息主体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滥用投诉举报等方式,要求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以下简称“接入机构”)删除其不良信用记录,当无理诉求无法被满足时,则以征信投诉、举报、信访等方式进行所谓“维权”,导致基层央行征信维权业务的工作量大幅增加,“征信修复”机构及相关人员则从中牟利。
一、我国“征信修复”乱象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失信成本上升,“修复”需求增多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科技的发展,新兴金融业态十分活跃,截至2022年6月30日,征信系统(二代)共收录11.4亿自然人信息,其中6.7亿自然人有信贷记录。可见,信息主体以信用为基础的信贷规模逐步扩大。与此同时,由于多头借贷、过量债务而导致的个人信用报告违约比例迅速上升,加之社会各领域针对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力度不断加大,失信主体在社会上愈加寸步难行。为减少不良信用记录对自身的影响,失信主体轻信非法“征信修复”机构对“修复洗白”“逾期铲单”等承诺,在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到位的情况下误以为个人信用报告中的逾期信息可随意更改,对“征信修复”产生强烈需求,导致“征信修复”乱象快速增加。
截至2022年7月,通过天眼查软件,搜索含有“征信修复”等字样的企业,可查询到10759条相关结果。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输入“征信修复”字样,可检索到大量涉案司法文书,可见“征信修复”乱象不仅严重扰乱了征信市场秩序,还使人民群众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例如,昂某为恢复个人征信,经介绍联系到张某学,张某学承诺可以为其“修复”征信。自2020年5月到8月,昂某分四次将3.5万元转入张某学的账户,张某学在拿到钱后,谎称修复成功,随后将昂某联系方式全部删除。
(二)合规问题突出,“维权”问题频发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新兴接入机构在内控制度、人员培训、贷后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尚未健全,偶有出现未履行不良信息告知等征信合规问题。“征信修复”机构则以此为“把柄”诱导信息主体与接入机构进行“博弈”,要求接入机构违规删除不良信息。为避免引发监管部门的介入,部分接入机构违反征信合规管理制度,违规“满足”信息主体诉求。“征信修复”机构则以此类“修复”作为典型案例大肆宣扬,进一步加剧征信市场乱象。
二是接入机构征信异议等维权工作处理效果欠佳。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计的数据看,异议处理工作业务量呈快速增长的趋势,2014—2019年,征信异议业务处理量由9918笔增至54731笔,年均增长40.7%。但部分接入机构在征信异议业务处理方式上有所欠缺,如异议处理工作人员普遍缺乏业务经验,未能将信息主体合法、合理的诉求在职责范围内给予妥善处理,导致信息主体寻求各种“解决”办法,“征信修复”乱象借机滋生兴起。
(三)监管机构分散,治理供给不足
一方面,我国《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事个人、企业征信机构的备案要求及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也对从事非金融活动的企业,要求在经营范围和注册名称中不得含有“征信”等字样,但目前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备案制度下,监管部门无法实现对经营项目的事前管理,而在治理工作中又涉及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等多个部门,监管机构的分散化导致市场上经营范围含有“征信修复”字样的机构层出不穷。
另一方面,市场上多数“征信修复”机构并未开展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业务,监管机构并不能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导致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二、我国“征信修复”乱象治理的探索实践
(一)国家层面出台整治措施,形成高压态势
近年来,针对“征信修复”乱象,我国密集出台一系列打击“征信修复”乱象的政策性文件,有力推动了乱象治理工作。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重点开展“征信修复”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209号),对重点治理对象进行明确规定,并通过建立台账、重点监管、集中公示、打击虚假宣传、跟踪监测五项治理措施,要求各地方专项治理台账退出率力争达到100%。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工作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打击“征信修复”“征信铲单”“征信洗白”等非法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征信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各地积极开展整治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各省(区、市)依据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治理“征信修复”乱象进行积极探索并收到良好成效。如黑龙江省人民银行、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厅、网信办等五部门联合开展“征信修复”专项治理“百日行动”,截至2022年7月末,黑龙江省共走访排查181家工商信息和广告中带有“征信”“征信修复”字样的企业,清理违法虚假宣传广告19条,指导59家企业变更工商经营信息,完成注销企业22家,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11家,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部门移交3家企业线索,形成了有效震慑。河北省积极开展“征信修复”乱象宣传警示,公布合法维权渠道,与有关部门联合持续开展摸排、筛查、清理整顿工作。
截至2022年7月末,河北省共排查323家涉及“征信”字样的企业,清理违法“征信修复”广告8条,61家企业完成工商信息变更,33家企业被注销,31家企业被纳入企业异常经营名录,112家企业被移送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查处,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浙江省发布《关于防范金融领域不良代理投诉举报风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告》,提醒社会公众警惕打着“征信修复”等名义的“不良代理投诉举报”风险。与此同时,湖北、四川、广东、云南、贵州等就辖区内“征信修复”整顿情况进行提示或通报,切实推动“征信修复”乱象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实效。
三、国际先进经验梳理
从国际经验来看,征信业发达国家相关法规中明确提及信用修复等类似概念,但本质上是指帮助信息主体修改错误的信用记录,修补受损信用并提高个人信用评分,这与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征信异议处理规则类似,主要是将错误征信信息改为正确的纠错机制。目前,国际上的信用修复主要以美国、英国、韩国为代表,形成了以法律为基础、监管为保障、市场为手段的机制体系,有效降低了“征信修复”等乱象的发生。
(一)完善的信用修复法律体系
美国建立了《公平信用报告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较为健全的信用修复体系。其中,《公平信用报告法》经过不断完善,已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框架,对数据报送机构和信息使用者之间依法开展征信活动具有明确的规定。《信用修复机构法》从规定业务范围、各方责任、工作流程等方面对信用修复机构进行了规定。比如,提供专业咨询和指导服务,及时纠正客户提交的异议处理信息;查处整治信用修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信用修复机构对消费者的信用报告进行虚假诱导等。英国建立了《消费信用法》《数据保护法案》等法律制度。其中《数据保护法案》对监管机构、信息采集的渠道和目的、信息的使用范围和用途、信息的准确度和质量等进行了规定。韩国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信用信息使用及保护法》修正案等。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信息主体如何为个人信息寻求救济,如通过个人信息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个人信息投诉中心投诉或
申请集体诉讼等。
(二)成熟的多部门共同监管格局
美国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与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共同监管的格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是征信业的主要监管机构,围绕信用修复机制的监督工作主要涉及:一是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二是有权对有关部门进行征信执法、警告、行政处罚、民事诉讼等,并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合理赔偿消费者的损失。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征信信息报送机构以及信息使用者具有监管权,对增强数据准确性、规范异议处理程序及信息报送流程等方面实行监督管理。在英国,信息专员办公室、信息法庭和破产管理局是信用修复的三个监督机构。其中,信息专员办公室作为一个独立的公共监督机构,专门管理信息主体的投诉,监督信用修复机构,对拒绝承担义务的相关机构进行处罚,以确保有效监督,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三)灵活的征信异议处理渠道
为提高征信异议处理效率,美国由三大个人征信机构益博睿、艾可菲、环联牵头建立了统一的自动化异议处理平台e-OSCAR。信息主体对信用报告提出异议申请,可通过自动化异议处理平台在线选择标准化的异议代码,平台可实现自动分类功能并将异议申请发送给征信信息提供机构,经征信信息提供机构核实确认后,将核查结果的更改情况通过平台反馈给信息主体,信息主体可自主查看异议处理结果,减少了错误信息对信息主体的影响。
英国实行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第三方信用修复机构为基础的市场化模式。一方面通过金融服务管理局对社会公众开展征信及信用修复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由监管机构委托益博睿、艾可菲等机构,将信用报告与信息主体的真实情况进行比对,全面分析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协助失信主体向信用记录机构提出异议申请。另外,对于拒不履行义务的相关机构或个人,可采取法律制裁等措施。
韩国政府建立了信用恢复委员会主要采取部分债务豁免、债务重组、降低还款利率和延长还款期以帮助不良信息主体识别和解决其信用问题。
四、治理“征信修复”乱象的对策思考
(一)宣传培育,阻断“征信修复”需求链
以需求为导向,标本兼治是阻断“征信修复”乱象的根本。
一是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培育。针对不同群体,采取常态化、多维度的信用培育举措,将信用报告使用、征信异议处理、“征信修复”乱象本质等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引导信息主体树立诚信观,正确看待不良信用记录对自身的影响,自觉抵制“征信修复”骗局。
二是充分运用主流新闻媒体、信用报告查询服务网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等宣传渠道,多角度、多样化开展“征信修复”等乱象治理行动的宣传,及时披露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
三是搭建非法“征信修复”线索管理平台。凡是群众反映、举报控告和相关部门发现的“征信修复”乱象线索,全部实施统一登记编号归口管理,以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提供线索,共同抵制、打击“征信
修复”违法行为。
(二)合规管理,筑牢征信市场防火墙
一是加大对接入机构征信维权业务的问责力度。根据征信异议处理、投诉结果反馈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建立维权结果反馈“好差评”体系,接受信息主体对维权结果的满意度反馈。对信息主体维权结果的“差评”事件开展人工跟踪维权,以闭环管理的模式引导接入机构征信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处理和答复群众的征信异议和投诉,倒逼业务提质增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征信权益,避免征信维权处理不当事件发生。
二是完善异议、投诉等征信维权相关制度设计。可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做法,丰富征信维权方式,建议利用云计算、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搭建征信维权网络在线平台。该平台可便于征信维权者在线提交征信异议,征信维权受理机构通过平台能够及时上传维权办理过程信息,便于维权人对维权处理进程进行跟踪。同时,被维权机构在征信维权处理结束后,可在平台与维权人取得联系,便于维权人了解维权信息修改情况,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不良信息带来的负面影响。
(三)联合监管,打造治理新格局
整治“征信修复”乱象,协同是关键。
一是建议充实力量,建立联合整治行动机制。在现有部门职责框架下组建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网信等部门的专项整治行动小组,制定整治目标,积极推进线索跟踪、调查取证、依法惩治等专项治理工作,重拳打击以牟利为目的的非法“征信修复”组织。
二是加强法治建设。在总结我国地方性整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征信市场发展和“征信修复”机构的实践情况,依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对“征信修复”机构的监管范围与监管职能,明确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确保责任追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可吸收国际经验,逐步建立“法律+规章及配套制度”为一体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提高征信业法治水平和信用服务行业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和社会环境。
三是在互联网金融行业加强对金融营销的监管力度。建议出台信息发布使用规范,严格对涉及“征信修复”营销市场行为进行监管,及时清理不法机构利用互联网新闻渠道发布违规广告和违法宣传行为,谨防网络虚假信息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破坏。同时,相关职责部门应研究制定金融广告发布事前审查制度和互联网金融广告市场准入清单,对不法机构利用新媒体渠道宣传行为进行打击。
本文选自《征信》2022年第12期。作者徐 龙,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张 葳中国人民银行伊春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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