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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2022年版)
“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执行以下标准:
一、相关定义
本标准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反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标准所称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面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按信用主体的不同,一般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
报告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真实性
报告内容应真实、准确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均可追溯到权威可靠的信息来源。
(三)科学性
报告分类合理、结构完整,能够科学、综合地反映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状况。
(四)易读性
报告应易于理解,方便用户使用。
(五)安全性
报告应提供核验方式且不可篡改。
三、主要内容
报告包括封面、概览、说明、正文等四部分内容。
(一)封面
报告的封面包括:报告名称、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报告出具单位名称、报告生成日期、报告编号、报告验证、版本号等信息。
(二)概览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概览部分主要包括:
1.基础信息
法人和非法人社会组织基础信息一般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姓名、机构类型、成立日期、住所等。
自然人基础信息一般包括:自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2.信用信息概要
报告正文中涉及的信用主体各项信息的统计汇总情况。
(三)报告说明
如免责条款、报告使用要求、报告数据来源说明、报告验证方式和方法、有关异议方式的说明等。
(四)报告正文
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
登记注册基础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注册登记管理部门和税务、海关、社保、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以及有关年报信息;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在各有关部门的基础登记信息。
行政管理信息: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等信息。
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各有关部门对信用主体授予相关荣誉的信息。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各有关部门将信用主体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各有关部门将信用主体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状况)的信息。
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相关信用主体在办理证明事项、经营许可、信用修复等活动中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以及企业支持职业学校师生实习实践和校企合作信息。
信用评价信息:各有关部门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而对相关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结果信息,以及诚信档案基础信息。
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各有关部门进行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案件执行、破产状态等信息。
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各相关领域职业人群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在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信息。
其他信息:涉及信用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以及其他与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
信用状况提升建议:对信用主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合规经营、增强诚信守法意识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地方各级信用门户网站出具的报告正文的主体部分应与“信用中国”网站报告正文保持一致,如地方编制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可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相关内容。
四、编排要求
(一)一般要求
1.报告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编写。
2.报告同一类信息按项下记录时间先后倒序排列。
3.信息项下无记录的,统一表述为“查询期内无相关记录”。
4.报告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的书写应遵照GB 3100和GB 3101的规定执行。
5.纸质版报告可用A4或A4对折规格。纸质、用墨、版面设计等应便于报告的印刷、装订、阅读、复制和缩微。
6.电子版报告应采用通用文件格式。
7.出具的报告应采用水印或签章。
(二)章节
报告正文部分可根据需要划分章节,一般不超过4级,各章节应有标题。
五、报告格式示例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示例参见附件。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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