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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强化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力度,完善失信惩戒系统,细化信用惩戒分级机制,修订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规定。”着重提及“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呢?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资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并解除与提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承诺呢?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是指被人民法院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意愿,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作出信用承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缓将其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不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多地探索信用修复机制
近年来,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杭州市中院等多地法院已印发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有关通知,试行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
在“信用修复条件”方面,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杭州中院均提出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已如实详细报告其财产及收入情况、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和处置其财产及收入、严格遵守限制消费令、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还提出,为其它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本身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配合法院执行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还针对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杭州中院提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在“不可修复情形”方面,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提出被执行人因《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抗拒执行、规避执行情形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适用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杭州中院提出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承诺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下同)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等情形的不予修复。
在“所需材料”方面,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杭州中院均提出需要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材料,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详细列明所需详情。
在“修复期限”方面,湖南省高院、江西省高院、哈尔滨市中院、杭州中院都要求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修复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决定。同时明确信用修复申请被驳回的,被执行人至少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部分地区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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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善意文明执法理念
执行工作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裁判的重要手段。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及时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依然是执行工作的工作重心和主线。但同时要注意到,执行工作对各方当事人影响重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被执行人主动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或者主动申请信用修复,通过创业创新提高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予以支持。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政策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提出了纳入失信的解除与救济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提出树立依法执行、规范执行、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提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完善失信主体信用修复机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可修复与不可修复的情形
失信被执行人可修复的情形
在实践中,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同时具备特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
经传唤于规定时间到达法院配合执行;
遵守财产报告制度;
遵守限制消费令;
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处置现在财产;
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的履行计划。如果因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且有证据证明其本身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家庭成员为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提供担保而被列为被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的。
被执行人确因自然灾害、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暂时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出于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公共利益需要不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失信被执行人不可修复的情形
以伪造证据、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承诺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以伪造、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含担保财产,下同)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情形的。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流程
(一)提交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申请事项及理由。
(二)提交信用承诺: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诚实守信,如实报告财产,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不进行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自愿接受申请执行人和相关主体的监督。
(三)提交财产、收入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自然人的,应当提供包括身份证明、财产情况报告(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车辆、贵重物品、股票、基金等财产情况)、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收入证明、社保信息、公积金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被执行人系法人的,应提供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资产管理、投资收益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人民法院内审决定:人民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信用承诺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暂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符合条件的,作出驳回申请决定并告知被执行人。
探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制度,规范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程序,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对失信被执行人放款修复标准,而是通过“正向激励”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
来源: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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