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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已经公布3年了,这3年信用监管可谓是如火如荼,但是成效咋样呢?好像没有专门去调查研究,但从宣传来看,都还不错,制度、规范、标准还有系统,搞了很多,总之都在不断推进中。由此谈一下如何看一个部门信用监管工作的成效。
信用监管的核心是监管,而不是信用,也有观点说,监管是信用的一个场景,所以叫“信用+监管”。但无论如何,信用监管的成效不是看信用应用得多与少,深与浅,而是看究竟对监管本身发挥了什么作用,实现了什么价值。目前一些地方已经提出了一些指标,比如问题发现率多少、执法次数减少多少、执法综合成本降低多少。先不管实际到底如何,能够围绕监管本身就说明把握了信用监管的实质,但是很遗憾,能够这样量化信用监管成效的地方和部门不多,大多还在在说“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精准监管”“营造了良好营商环境”等等。
信用监管是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形成和完善的,看信用监管做得怎么样?我树立了下,大体上可以从九个方面来看:
一是信用监管的“信息”问题。信用监管的基础是信息,但是不是都是公共信用信息?如果不全部是,那么其他信息是啥性质?是否还是信用信息?不是信用信息的评价,还算不算信用评价?信用监管肯定不限于公共信用信息。
二是信用监管的“评价”问题。信用监管的核心是评价,但评价信用还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代表可能性,而不是定性判断,但是还是有很多地方和部门还是评信用,基于定性判断去奖惩,这个到底算不算信用监管。
三是信用监管的“指标”问题。信用监管的风险不用于金融领域信用风险,这里涉及指标的设计,我们说的信用风险是指违法失信可能性,叫诚信合规,所有指标要围绕这个靶来设计。
四是信用监管的“作用”问题。信用对监管的作用是什么?信用监管的价值是啥?如果“双随机一公开”着重解决的是监管的公平性,那么信用监管就是要解决有效性,就是投入监管资源确实发现了问题,发挥作用。
五是信用监管的“价值”问题。信用对监管有作用是基础,价值才是关键。如果有作用,就是发现了问题,但是传统的方式、互联网+监管等等都可能解决,为啥是信用监管呢?比如更加准确,资源投放更加有效,这需要实证,不光靠说。
六是信用监管的“误判”问题。根据信用等级判断可能性低的,未必真不会发生问题,那么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银行根据规则拒绝用户,也会误判。信用监管也是需要建立“捞回”机制的,这体现信用监管科学性强不强。
七是信用监管的“预测”问题。信用监管更多是面向未来,要有预测性,预测性怎么来,得结合对象,比如企业是运行过程中的,违法失信问题更多是结果,原因在哪?往往与信用无关,且不是孤立的,因此要增强预测性,就必须解决好关联性,这决定了信用监管的水平了。
八是信用监管的“资源”问题。资源是基础,信用监管是基于监管资源开展的,如果先天性监管资源缺陷,信用监管水平再高也是无用的,比如执法人员稀少或者超多,都没啥好配置的,信用监管的作用就难以发挥。
九是信用监管的“交叉”问题。信用监管是一个体系,不只是一个系统评分,是一个人机互动的体系,有人的参与,自然也有人的操作风险,因此除了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人的操作风险也是信用监管设计需要解决的问题。
来源:湾区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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