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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推进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综合信用水平、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近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
评价方案显示,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方面,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86家承销机构(均为券商)。
评价指标体系方面,此次评价指标具体分为风险防控指标(40分)、信用行为指标(20分)、服务实体经济指标(30分)和省发改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10分)四个板块。
具体来看,风险防控指标包括违约处置、存续期信息披露、违约风险监测预警三个方面;信用行为指标包括失信失职行为管理、不专业行为管理、其他负面行为处置三个方面;服务实体经济指标包括履职能力建设、债券业务开展、服务水平及质量三个方面。
此外,省发改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主承销商在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阶段配合情况以及在风险预警与处置中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由发行人、投资人、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典型代表,对主承销商的信用情况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由相关市场专家对主承销商业务开展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关于发布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债字〔2022〕71号
企业债券市场各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企业债券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综合信用水平、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2〕432号)等有关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工作方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期限和评价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86家承销机构(名单见附件1)。
二、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按照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分为风险防控指标(40分)、信用行为指标(20分)、服务实体经济指标(30分)和省发改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10分)四个板块(见附件2)。
(一)风险防控指标
1.违约处置。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截至2021年底企业债券违约风险处置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
2.存续期信息披露。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持续督导并协助发行人按时履行年报披露义务、持续督导并协助优质企业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报送义务等情况进行评价。
3.违约风险监测预警。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提交2021年度本息兑付风险排查报告的及时有效性和内容完整度情况进行评价;对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持续督导并协助发行人开展企业债券本息兑付资金摸排情况进行评价;对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承销企业债券隐含评级下调至AA-及以下的情况进行评价。
(二)信用行为指标
1.失信失职行为管理。对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失信失职行为进行评价。
2.不专业行为管理。对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不专业行为进行评价。
3.其他负面行为处置。对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因债券业务受到其他管理部门处罚处分情况进行评价;对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存在的负面信息记录进行评价。
(三)服务实体经济指标
1.履职能力建设。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业务人才队伍、风险管理、相关标准和制度建设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2.债券业务开展。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2021年度的企业债券承销支数、发行量、获批企业债券发行情况、发行定价能力等指标进行评价。
3.服务水平及质量。由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机构,对企业债券申报审核过程中主承销商是否尽职尽责、真实诚信、充分披露风险等情况进行评价;由企业债券登记托管机构对主承销商的企业债券发行服务质量、登记托管工作配合程度以及存续期管理履职尽责等情况进行评价。
(四)省发改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
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在债券申报和存续期管理阶段配合情况以及在风险预警与处置中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由发行人、投资人、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的典型代表,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的信用情况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由相关市场专家对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业务开展的规范运作情况和业务能力进行评价。
三、信用评价的实施
参与评价的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应按要求填报并提交《2021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及评价相关材料说明》(见附件3),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填写评价表格(见附件4)。主承销商报送的评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机构评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专家评价表应由本人签名。上述材料应于2022年5月31日17:00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将扫描版和电子版反馈至中央结算公司。
邮箱:qyzxp@ccdc.com.cn
联系方式:张志杰、张潇文,010-80998562
传真:010-66069350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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