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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为了规范标准研制工作、提高标准研制质量而专门成立的部门,主要业务职责为:全面推动标准研制工作,负责标准化工作规划部署,组织制定和持续完善标准体系;组织协会标准制、修订,复审和报批工作;负责标准的宣贯、培训和解释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推动标准实施,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其他与标准相关的工作。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委员


主任:林钧跃


副主任:王大飞


委员兼秘书长:李亚萍


专家委员:田京海、石新中、李冀宁、李杰、王雅、林鹏举、马跃

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

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标准是根据本办法,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三条 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增强服务的规范性、科学性、专业性,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服务产品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 标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标准的技术要求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五条 应该合理处置标准中涉及的必要专利问题,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专利信息,获得专利人的许可声明。应当合理处置公促会标准涉及的版权问题,及时处理团体标准的版权归属,明确相关版权的处置规则、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 标准编号依次由标准代号、公促会代号、公促会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七条 在重要领域特别是与信用相关领域开展标准体系建设和标准研究制定;组织开展标准草案的起草、试验验证、征求意见、协调、审查、发布、复审等标准制修订与研究活动。

第八条 跟踪研究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国内外标准化的动态,适时开展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开展标准的宣讲、咨询和培训,推动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 组织开展国内外机构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内外标准组织的活动和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承担公促会或其他社会组织和单位委托的与标准化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公促会设有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和标准工作组。

第十二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是在公促会理事会领导下的工作机构,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指导、管理和推进公促会标准化相关工作。具体任务有:

(一) 研究制定标准化工作规章制度;

(二) 研究制定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

(三) 审议、批准成立和注销标准工作组;

(四) 审议批准标准制修订计划;

(五) 组织开展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六)承担标准报批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

(七) 批准发布标准;

(八) 整体推动标准的实施并进行监督;

(九) 推动制定的标准的实施,组织对标准技术内容的解释说明。

(十) 定期复审现行公促会标准,提出复审意见;

(十一) 承办理事会交办的其他标准化任务。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由公促会秘书处承担,负责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标准工作组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标准工作组,以完成某一特定的标准化工作任务。一般任务完成后标准工作组即可解散。

第十四条 标准工作组建程序由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维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秘书处。未尽事项遵照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一条 总则

一、为规范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本工作程序包括以下环节:立项、编制、征求意见、表决、审批、编号、发布、复审。

三、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归口管理、立项审批及制修订管理工作,标准编制组负责标准的制修订编制工作。

第二条 名称约定

本程序涉及的名称约定如下:

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标工委:公促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的简称。

第三条 标准立项

一、会员、分支机构均可提出新标准制修订的立项建议,填写《新标准项目建议书》(附件1)。

二、原则上,会员应向对应技术领域的分支机构提出立项建议,经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再向标工委提出。当新标准的技术领域没有明确的分支机构时,可直接向标工委提出。

三、分支机构直接向标工委提出立项建议。

四、标工委秘书处接到新标准项目建议书后,对建议书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征求相关利益方意见,审核通过后提交标工委审议。

五、标工委就新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其他标准的关系以及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符合情况等进行审议, 审议通过后正式列入公促会标准制修订计划。

六、根据实际情况,标准制修订计划可以调整。需要调整的项目填写《标准项目计划调整建议表》(附件 2),程序参照本条一至五的规定。

第四条 标准编制

一、负责标准起草的单位(或个人)按立项要求起草标准。

二、公促会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

三、在起草标准草案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工作简要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参编成员名单等;标准制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理由;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标准的协调性;知识产权情况;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重要内容的解释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标准征求意见

标准草案完成后,分支机构应在内部征求意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函征求意见、网络征求意见、会议征求意见等,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个自然日。

意见收集后,标准起草单位应认真研究,填写《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3),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标准投票表决稿。

征求意见可视标准应用情况对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可视标准编制的进展情况,进行二次或更多次征求意见。

第六条 标准表决

一、标准起草单位在认为所制定的标准在技术上正确,标准涉及的利益相关方意见已充分听取并协商一致,可提请分支机构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时必须就标准编制过程、征求意见的处理情况,以及标准颁布后对技术和市场可能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表决可以通过网络、邮件、信函或会议的形式进行。参加表决的必须超过应该参加表决的 2/3 有效。赞成表超过参加表决的 3/4(含3/4)通过。投反对票必须陈述理由,否则视为赞成。

二、为加强标准质量,鼓励标准起草单位在进入投票程序前,邀请相关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咨询。

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标准工作组,以完成某一特定的标准化工作任务。一般任务完成后标准工作组即可解散。

三、 分支机构对标准的技术内容负责。

第七条 标准审批

一、标准投票表决通过后,分支机构(标技委)将以下材料提交标工委履行批准发布程序:

1、公促会标准报批签署单(附件2)

2、标准征求意见稿(如存在多版需全部提供,并标明时序)

3、 标准征求意汇总处理表(附件3)

4、标准报批稿;

5、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

二、标工委对提交的报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审批。

三、标工委对提交审批的标准项目听取标准编制单位和标工委秘书处的汇报,重点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和相关标准的关系以及颁布后对社会的影响情况进行审议。

四、标工委对标准在技术上的正确性,一般采纳分支机构的意见。但在发现技术性问题时也可以要求分支机构进行解释。分支机构应在解决标准所有技术问题以后再次提交。

第八条 标准编号

列入公促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标准编号依次由标准代号、公促会代号、公促会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标工委对通过批准的标准进行编号。

第九条 标准发布

一、标准批准、编号后,通过官网等向进行发布,并由标工委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二、发布的标准由对应的分支机构进行标准的宣贯和解释工作。

第十条 标准复审

一、标准复审分为定期复审与申请复审两种形式;

二、标准公布后,分支机构定期对标准进行适用性评估,并对需要复审的标准填写《标准复审建议表》(附件5)。鼓励组织标准相关方面的人员成立工作组,共同评估标准适用;

三、鼓励会员在发现标准适用性问题时,向对应的分支机构提出标准复审建议,并填写《标准复审建议表》;

四、标工委对提交的《标准复审建议表》进行复核、审议。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

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一旦识别出标准的技术内容涉及了必要专利,应按照《标准制订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置。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工作程序由北京市社会公信建设促进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