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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队伍是党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考试录用是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力量、选拔优秀人才的主渠道。从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到试用考察,中央主管部门陆续修订或出台了多项规定规章文件。7月21日,为响应习近平总书记号召,发挥政务诚信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的重要表率和导向作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扎实做好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早前修订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以及《公务员调任规定》均已明确要求在公务员录用、调任考察过程中“应当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强调“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录用、调任为公务员。相关政策法规均强调了在公务员录用、调任过程中信用考察的重要性,但未形成规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流程。《通知》颁布实施,是为贯彻落实公务员相关法律规范要求,推动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升公务员队伍整体信用水平,有助于政务诚信建设。
要推进公务员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的开展,现阶段信用信息管理和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需达到更高要求标准。因此,《通知》要求,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各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把思想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强化责任意识和规则意识,严肃认真开展查询工作。
《通知》具体在建立健全查询体系,从严加强安全管理,全面提高服务水平三个方面提出要求。
在建立健全查询体系方面,提出要建成运行查询系统、规范查询系统查询权限、梳理优化查询服务流程;从严加强安全管理方面,提出强化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完善风险隐患防范机制、健全岗位管理机制、完善监督通报机制;在全面提高服务水平方面,计划建立查询工作沟通机制、加强业务培训。除监督通报机制是安排由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对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开展长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外,上述工作均由国家、省两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分工合作完成。
在执行国家公务、组织管理各项社会事务、与普通民众打交道时,公务员是作为党政机关的代表,掌握着国家和政府的行政权力,肩负着政治使命,其职业性质决定了公务员应成为整个社会诚信的示范者。因工作性质特殊,各地都将公务员排在诚信建设重点人群首位,并针对公务员的个人诚信建设制定了详细标准。与此同时,针对即将加入公务员队伍的人群也相应加强了诚信考察,上文提及的《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以及《公务员调任规定》均强调了公务员录用、调任考察中信用考察的重要性。此次《通知》颁布,旨在督促国家及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建立并完善公务员录用、调任过程中社会信用记录查询的制度体系,规范工作规则及流程的同时,明确了部门任务职责,力争做到制度、责任、程序相辅相成,有序开展查询工作。《通知》提高了公务员人才选拔门槛,在以往的考察标准之上,新增信用考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务诚信建设工作的进一步落实,有助于提升政务诚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