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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敬一山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条例还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
中小企业被拖欠款项,可以说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就在几个月前,还有一位民企老板在网上呐喊:中小企业的危机不是疫情,而是被大企业长期严重拖欠货款。类似态度代表着中小企业面临的普遍困境。出于生存目的,中小企业很希望能接到政府、大企业的订单,但由于市场地位悬殊,又决定了中小企业在合作时缺乏话语权,无法靠市场博弈令对方时时处处守规则。而一旦拖欠款项,轻则令企业资金周转不畅,严重者甚至会危及中小企业生存。
及时结算款项,本是法治社会基本的游戏规则,为什么一些地方政府和大型企业就能无视法律行事?说白了,凭借的就是其优势地位,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既是忌惮又有诱惑,轻易不敢得罪。而要防止这种不正常现象持续,仅靠市场规则还缺乏现实约束力,因为在这种不对等关系下,中小企业很可能“被自愿”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放弃及时维权以换取长远的机会。
要把中小企业从这种两难处境中解放出来,更现实的路径,就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施加更多的制度压力。其实2017年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已有相关规定,其中第五十三条明确写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但时至今日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现象依然常见,因为这些规定较为粗疏,只是原则性规定,没有罚则,因而欠缺可操作性。
此次《条例》值得关注的新突破,就是在“罚则”上有了进一步的明确。比如,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时还要求,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法规执行到位。
从《条例》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具体措辞中不难看出这次是准备“动真格”了。对于这一具体问题的精准发力,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于疫情之下经济社会困境的洞察力。持续已半年之久的疫情,对于不同经济主体的压力都很大,中小企业的生存更困难。而作为吸纳社会就业非常广泛的市场主体,一旦中小企业生存困难,也就意味着无数普通打工者可能陷入生存困境。所以,帮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就是稳就业和保民生。
当然,具体到操作层面,不同的欠款主体,所采用的方式和力度,可能也要有所区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来说,本就不是纯粹的市场主体,更应该做守法的表率,上级政府有直接监管的权力和责任。从现实经验来看,地方政府一旦欠款,企业往往是很难要账的,中小企业不敢轻易得罪公权力。所以对于地方政府拖欠款项行为,应该直接纳入官员的考核指标。只要把是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纳入“一把手”考核,相信就能有效避免拖欠乱象。
最后值得提醒的是,严打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并非一日之功,而应成为强化法治环境的长远努力。近些年从中央到地方都强调要打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地方政府守法守信,不做中小企业的“老赖”,本就是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评价指标。所以这不仅是为了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本质也是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营商环境,从而提升某个地方乃至整个国家的经济活力。
就此而言,这次的《条例》也只是开始。《条例》规定的一些做法,经过现实的探索和检验,那些能有效监督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的办法,应该进一步提炼融入更具效力的法律中,成为更长远更稳定的制度安排,从而在根本上杜绝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