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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这把锁不能乱加

访问次数:1673发布时间:2020-07-15 15:29:14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新华每日电讯》报道了当前信用惩戒存在的乱象,突出表现就是一些地方把信用惩戒当成了“筐”,以“文明”“道德”“诚信”等名义,把很多社会问题都纳入社会信用治理,甚至把一些已有专门法规规范的问题,也都加上了信用之锁。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对于失信行为当然应予以惩戒,这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各相关部门围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社会信用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人们对信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在这一背景下,信用惩戒作为公共管理工具,其有效性越来越强,常常有“立竿见影”的效果。或许正是这种有效便利的特点,使得原来司法机关常用于惩戒“老赖”的手段,被不少地方用在了更为广泛的公共领域,甚至包括了闯红灯、公交霸座、没有“常回家看看”、欠缴物业费等已有专门法规规范的问题。这样的做法在事实上模糊了失信与失德、违纪、违法等的边界,致使信用过度渗透人们的生活,也明显与法治精神相违背。

由此说开,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人们在各种活动中难免出现一些偏差,但不能把所有看似失信的行为都与“老赖”等同,两者在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上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如果不分青红皂白,对一切不规范行为,无论大错小错都纳入失信记录,反而降低了信用惩戒的权威性。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新闻发言人就曾对外表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始终坚持依法依规,合理适度,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今年5月1日施行的《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严格框定信用边界。这都是进一步推进信用惩戒法治化的明确信号。

归根到底,信用惩戒还是为了“治病救人”,信用惩戒这把锁不能乱加,要依法而为,既要让真正的失信人陷于“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境地,又要让守信人获得实实在在的“守信红利”,还要让那些知错能改的失信人有信用修复的机会。最为关键的是,从制度层面完善社会信用立法,依法科学界定守信、失信标准,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明确排除与诚信不相关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红黑名单推出机制,让信用惩戒更精准,让信用治理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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