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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2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新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信用档案信息进行归集整理,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分级分类评价。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信用档案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予以公开。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机构的作用,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共治。
省级 · 新规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
《江苏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专业能力评定体系和服务评价、教育培训、激励保障等工作机制。
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健全行业监督、信用自律管理工作机制,督促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人员遵守执业规范。鼓励通过实施公共法律服务积分管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诚信档案等方式,依法实施激励约束。
《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
《河北省优化行政审批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申请人申请办理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自愿签署告知承诺书并且提交的其他材料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二十八条 对采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拒不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或者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承诺提交材料的,行政审批部门、承担行政审批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人未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部署安排,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强化政务服务信息化建设和数据共享,打造“云南效率”“云南服务”“云南诚信”营商环境品牌,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考核激励机制,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制度。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信用贷款、首次贷款和无还本续贷,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生产设备、产品、车辆、知识产权等动产或者权利进行担保融资。
第六十六条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完善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持续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维护信用信息安全,严格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创新和完善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可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失信市场主体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照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惩戒措施。
《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
《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进口便利化若干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药品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进行抽查检验,建立进口药品的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进口药品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与相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青海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对诚实守信的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便利和优惠。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转办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投诉。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义务,情节严重的,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将相关涉企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
《青海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生产经营等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第二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2022修订)》
《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2022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并依法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
对存在动物防疫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实行重点监管,并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订)》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容环境卫生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将单位和个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采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修订)》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2022修订)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六条 省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
养老服务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2修订)》
《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2022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完善农村全民健身设施网络;鼓励和支持乡镇(街道)、村(社区)综合文化站(点)拓展体育服务功能,挖掘、传承农耕传统体育健身项目,引导体育社会组织开展符合村(居)民健身需求的健身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规范群众性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建立健全体育社会组织网络体系,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督,完善体育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制度。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2修订)》
《山西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2022修订)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将经营者因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山西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予以公示。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22修订)》
《甘肃省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2022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领域信用评价机制,开展信用评价,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
市级 · 新规
《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成都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市场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按照法律认可的交易方式和习惯及时履约;
(二)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做到诚信经营、宣传真实、明码标价,拒绝参与和包庇纵容违规售卖等不文明商业活动;
(三)其他符合诚实信用要求的商业行为规范。
《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吉林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自2022年12月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市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托“互联网+监管”系统,提升信用监管效能。
第三十三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外,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检查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推动跨部门联合抽查检查常态化,减少对企业多头多层重复检查。
《徐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
《徐州市水路交通运输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淮海经济区相关城市交通运输部门开展跨区域交通信用管理、信用服务的合作,推进信用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水路交通运输经营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录入公共信用系统,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
《烟台市物业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信用信息监管平台,并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物业服务人加入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对会员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培训和教育,配合物业主管部门开展对会员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协助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解处理物业服务纠纷。
《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
《南宁市文明行为促进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各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弘扬诚信文化,依法依规运用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手段,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沈阳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诚信管理,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根据信用状况确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的检查比例、频次,实现差异化监管。
《宝鸡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
《宝鸡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前,应当按照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完成信用征集工作。
第三十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开展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表彰评优等工作时应当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测绘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作为评分指标。
第四十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测绘单位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平台,依法建立与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十一条 信用信息管理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测绘单位或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存在以下行为应当按照陕西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
(一)被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测绘地理信息“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被判定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
(四)对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例行保密检查被判定为不合格,并在限期整改后依然不合格的;
(五)在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七)其他测绘活动中具有违法行为的。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2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卫等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马鞍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对违法失信的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情况纳入建筑业企业信用考核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甘南藏族自治州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人信用管理制度,并做好与甘肃省信用管理平台的衔接。依据企业信用状况,授予信用星级标识,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信用星级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经营。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物业服务人、物业项目负责人、物业从业人员诚信履约信息,并通过物业管理信息平台予以公布。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粮食行业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按照规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
粮食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粮食安全培训和宣传,制定行业规范,指导相关市场主体规范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诚信自律,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
《厦门经济特区医疗卫生人员职业暴露防护若干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情况,发现存在职业暴露风险隐患的,应当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及时整改。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业暴露防护义务的有关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开展信用监管。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
《珠海经济特区规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若干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工程建设中心统筹建立全市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政务服务数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参建单位应当将立项、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竣工验收、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等全流程相关资料及时录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国企代建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信息应当由代建单位接入建设工程信息平台。
第三十七条 对于因转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受到行政处罚的施工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依法纳入建筑市场主体失信名单,施工单位三年内禁止在本市承接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2修订)》
《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22修订)》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据治安管理的需求,制定客运出租汽车治安防范目标考核标准和办法,按相关要求进行驾驶员安全背景核查,并组织对经营者进行治安检查,检查结果纳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
第五十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经营管理、运营服务和安全生产为主要内容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诚信评价体系。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信用信息是客运出租汽车相关许可、车辆经营权收回及继续授予的重要依据。
经营者应当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信用信息作为使用、奖惩驾驶员的主要依据。
来源: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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