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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信用评价是快速识别信用主体风险,优化资源配置,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建设内容。
近日,浙江省地方标准《公共信用评价规范》公开征求意见。文件拟对公共信用的评价对象、评价体系、评价流程、等级划分和结果应用等做出规定。文件适用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公共信用评价活动,可用于评价对象开展自我公共信用评价。
《规范(征求意见)》明确,公共信用是指依法行使公共职能的部门履职过程产生的有关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公共信用评价对象包括: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评价指标包括 5 个一级指标、12 个二级指标、25 个三级指标。
《规范(征求意见)》提出,公共信用评价主体应采集、清洗、加工各类评价指标信息,宜采用数字化技术,通过各种接口自动获取对应数据。并将评价结果对外公开。若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评价主体提出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异议。评价主体受理异议后,应对相关补充材料核实,重新评价。
在等级划分方面,《规范(征求意见)》提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总分为 1000 分。公共信用评价分为五个等级,具体等级划分如下:
a) 总分达到 850 分及以上,公共信用等级可评为 AAAAA;
b) 总分达到 800 分及以上,公共信用等级可评为 AAAA;
c) 总分达到 750 分及以上,公共信用等级可评为 AAA;
d) 总分达到 700 分及以上,公共信用等级可评为 AA;
e) 总分在 700 分以下,公共信用等级评为 A。
在结果应用方面,《规范(征求意见)》提出四项结果应用。
公共信用评价的结果可应用于政府的行政管理和社会治理,也可作为基础性信息依法有序公开共享,供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可使用本评价过程或者结果来开展评价对象的公共信用评价活动;
评价对象可以利用本评价过程或者结果开展自我公共信用评价;
个人或者组织也可以利用本评价过程或者结果对相关评价对象进行公共信用评价。
此外,《规范(征求意见)》还明确要求,评价主体应根据相关要求对评价数据、信息和结果进行记录、分类和归档保存,应建立和落实评价信息及结果的保密制度。若因评价对象有意隐瞒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评价结果不准确时,将重新进行评估。
来源:信用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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