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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助力经 济复苏,为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积极贡献力量

访问次数:2138发布时间:2022-06-22 14:12:39


  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是我国司法公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成果之一。迄今为止,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机制的建立经历了约十年的发展历程,发布了数十个顶层政策,搭建了完善的“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信用中国网”等基础设施,更是归集了超过1200万以上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受疫情以及国内外经济动荡的影响,我国失信被执行人规模还在快速增长。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体系在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拒不执行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还不完善,导致失信联合惩戒存在一刀切的问题,部分有履行意愿和履行计划的债务人也被纳入其中,失信惩戒导致这些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受到限制,不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

  近几年,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益紧张复杂,进出口型企业生存发展受到了重大影响和挑战,国内外疫情更是对企业发展和个人就业带来了严重影响和冲击。联合国发布的《2022年中世界经济形势与展望》提到,预计 2022年全球经济增速仅为3.1%,比2022年1月发布的4.0%增速预测,下调了0.9个百分点。2022年全球通胀率预计将升至6.7%,是2010-2020这10年间平均通胀率2.9%的两倍多。严峻的疫情和政治经济形势导致执行案件增多,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难度加大。针对严峻的疫情和经济发展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座谈会,保就业、保民生、纾困境、促发展成为现阶段政府工作的重点任务。同时,为缓解疫情对中小企业发展带来的挑战,国资委于5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指出,为解决不少中小企业面临回款不畅、成本高企、资金紧张等突出困难,明确四方面的举措,即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大力实施降费提质、有力支持资金融通,以解决中小企业的“燃眉之急”。因此,建议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并引入社会组织协同开展信用修复工作,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提高信用修复效率和执行率。

  一、国家接连发布政策推动失信被执行人机制建立和完善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体制、机制的建立及完善紧随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程,是国内针对失信被执行人系列政策实施的重大成就。其中,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操作规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供有关单位在贷款等业务审核中予以衡量考虑;2016年1月20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方面全面进行限制,更大范围惩戒失信被执行人;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7月14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2019年5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回应社会对建立信用修复制度的诉求,试行开展一体化信用修复;同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发挥信用修复制度对失信主体的教育示范作用;同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提出严格规范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指出,结合实际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鼓励和引导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2021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的通知》要求,完善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依法合理设定信用修复条件和影响期限。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指出,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完善信用标准体系。

  二、我国失信被执行人整体现状

  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6月19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1200万人次以上,处于公布中的失信被执行人745万个以上,失信主体规模巨大。这些失信被执行人中,有恶意逃避履行的老赖,有具有还款意愿但彻底无履行能力的失信主体,有暂时经济困难但有收入来源需要延期履行义务的失信主体,有像锤子科技创始人罗永浩那样事业失败但有翻身机会的商业奇才,有受到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履行义务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市场主体,有为了社会公益等原因导致自身陷入困境的社会主体。

  从目前来看,我国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机制,信用惩戒措施中的限制参与招投标、加大监督检查频率等惩戒措施加大了被执行人生存和发展的压力,降低了有意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对部分失信被执行人来说,这不仅不利于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精神。

  三、目前国内针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做法

  目前国内已经有部分地区开展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实施主体为人民法院,在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的同时势必会从人力、物力等方面给法院增添新的工作内容和要求。

  其中,2020年3月21日,浙江省杭州中院出台的《关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的实施细则(试行)》中指出,符合条件的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信用修复,执行法院将信用修复信息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进行更新,解除联合惩戒措施。同时将修复信息及时推送给杭州市信用办更新“钱江分”,并为第三方征信机构提供数据支持。

  2020年4月13日,江西高院发布《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提出,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2021年1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里面规定,对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的,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

  2022年4月8日,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克拉玛依市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机制实施办法》提到,对于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同时,该法院与发改委建立了失信被执行人数据推送制度,定期向市诚信体系建设平台推送纳入失信人员数据,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联合惩戒和同步信用修复。

  2022年4月18日,山东省淄博中院下发的《关于实行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破解执行难问题的实施方案》规定,对于将被纳入及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愿望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符合修复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并出具“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决定书。

  四、引入社会组织参与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的建议

  市域社会治理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落实和完善信用修复制度不仅需要社会组织发挥监管职能,更需要其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配合政府部门、法院完成信用修复的相关工作,为社会治理提供有力支撑。

  习近平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2021年5月9日,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的《北京市全面依法治市规划(2021-2025年)》提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推进市域治理创新,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引领联系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2022年5月21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到,引导和激励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支持党组织健全、管理规范的社会组织优先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2022年6月7日,民政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为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积极贡献力量的通知》要求,行业协会商会要重点支持特殊困难企业纾困,把特殊困难企业纾困和发展放到当前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结合本行业本领域实际,协助政府部门及时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管理和信用建设的前沿阵地,在市域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从完善我国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的角度,还是从应对严峻的疫情和经济发展形势的角度考虑,针对庞大的失信被执行人群体,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枢纽”作用,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保证治理措施的精准化、规范化,从而提高善意文明执行水平和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率,促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切实发挥“协同治理”作用。对此,提出如下建议:

  1、针对不同类别失信被执行人开展针对性处理措施

  对于恶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式失信被执行人,应该给予严厉打击、法律制裁;对于彻底无履行能力的失信被执行人,我国已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部分地区如深圳市还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可以考虑做破产处理,给当事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对于有履行意愿、有可行性履行计划并作出信用承诺的失信被执行人,应考虑给予信用修复机会,组织协调其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暂停失信惩戒,提高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能力以及案件执行率。

  社会组织与法院联合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

  人民法院的日常审判及执行工作已经应接不暇,为减少人民法院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方面的人力和物力投入,可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并配合人民法院联合开展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修复工作。

  3、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加强信用信息对接共享

  为更好地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加快信用修复工作的开展,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在信息采集、加工等方面的作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合作,打破数据壁垒,实现社会组织和政府部门数据系统的对接共享。

  充分发挥自身专业职能,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从提交信用修复申请的个人和企业来看,不少失信主体存在被动修复信用的情形,缺少对自身诚信情况的了解。因此,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一,开展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宣传,向失信主体普及信用知识,引导、鼓励失信被执行人通过信用修复提高履行能力,告知不按照信用修复承诺履行信用修复内容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第二,督促失信主体及时提交相关材料,保证过程公开、透明,做好事中跟进工作。社会组织应及时督促失信主体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信用承诺等相关材料,针对不同的失信主体及修复内容作区别对待,保证信用修复过程的规范化、精细化。

  第三,根据失信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做好事后信用监督。失信主体按照信用承诺如约进行信用修复后,社会组织应做好信用监督,确保失信被执行人按照信用修复承诺及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五、小结

  总体来看,信用惩戒和信用修复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环节,两者应同时进行,通过联合惩戒对失信被执行人施加压力和约束,倒逼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通过信用修复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积极配合执行、有履行意愿、履行能力以及履行计划的失信被执行人以及特殊失信被执行人暂缓信用惩戒,以更好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提升履行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工作过程中,社会组织的参与能够大大减轻法院在该项工作中的人员投入和工作量,让法院工作人员把精力更好地投入到其他执行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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