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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5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企业诚信自律,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
第五条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推进、监督企业信息公示工作,组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做好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公示的信息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企业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对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
《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政策制定机关可以通过组织开展信用评价引导经营主体诚信守法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可以通过制定实施相应政策措施鼓励经营主体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但应当平等对待不同地区、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依法保障经营主体自主权,不得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方面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的经营主体作出区别规定;
(二)对不同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经营主体的资质、资格、业绩等采用不同信用评价标准;
(三)根据经营主体的所在地区或者所有制形式采取差异化的信用监管措施;
(四)没有法定依据,限制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
(五)其他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建立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为社会组织名称信息查询提供支持。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应当在其住所或者主要活动场所标明社会组织名称。社会组织的印章、银行账户、法律文书、门户网站、新媒体平台等使用的社会组织名称,应当与其登记证书上的社会组织名称相一致。使用社会组织名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存在安全生产失信行为的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合作科学研究,合作双方应当按照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共同参与、共享成果的原则,依法签订合作协议,并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
第四十三条 对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单位,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禁止其1至5年内从事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的活动;…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违法行为的,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示。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将重点排放单位等交易主体、技术服务机构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国家有关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24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出口退税、设立外贸发展基金等措施,促进对外贸易发展。
省级 · 新规
《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辽宁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以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依法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和激励机制。 公民实施不文明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对行为人依法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
《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
《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支持在示范区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准,促进公共信用信息跨区域共享;支持市场化信用服务机构参与示范区公共信用体系建设,开发跨区域融合信用产品,拓展跨区域信用服务应用场景。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修订)》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2024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法律援助信用信息记录、归集、推送工作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法律援助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失信名单,并共享至同级信用信息平台。
《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
《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发展改革、市场监管、人民银行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培养公众诚信意识,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营造诚信社会环境,预防和减少因不诚信行为引发的矛盾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绿化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绿化企业信用制度,对承接城镇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修订)》
《山东省职业教育条例(2024修订)》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职业培训质量评价体系,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核查、信用等级评价等方式,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质量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二条 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就业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的企业和企业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激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制度,对产教融合型企业在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等方面给予激励。产教融合型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减免以及其他税费优惠。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24修订) 》
《江苏省职业病防治条例(2024修订) 》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信用管理制度,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
《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进行抽样检验。对消费者投诉举报较多、本区域消费量大和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应当加大抽样检验频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和信用记录等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 市和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食品安全信用评价机制…制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管理评定标准…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档案,依法建立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将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作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的重要参考。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不得向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尚未修复信用的供货者采购食品。
第七十九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多次出现入网食品经营者违法经营或者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平台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拒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依法予以处理。 责任约谈情况和按照约谈要求整改情况,纳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市级 · 新规
《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
《承德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是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市委关于社会信用工作精神、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对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条例》遵循了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结合承德市实际,力求突出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做到短小精悍、务实管用,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与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方面对社会信用工作进行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
《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条例的出台对加快构建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良好营商环境都将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
《晋城市全域旅游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市场诚信体系,依法将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用信息等纳入旅游市场诚信体系。
《嘉峪关市绿化条例》
《嘉峪关市绿化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城市建设工程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法律法规对设计、监理等有资质要求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
《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长春市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推进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包装标识等全流程标准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追溯体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建立农资与农产品生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
《长春市养老服务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将养老服务领域的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
《昆明市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研究、协调处理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信用良好的民营经济组织提供中长期贷款、首次贷款、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贷款和无还本续贷等金融支持,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以动产和权利为担保的融资。
《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湖州市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推进社会治理联动工作站、生态警务联勤站等建设,健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强化对重点产业平台、园区、企业的环境监管。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检查制度。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以环境信用评级为基础的分级分类差别化监管模式。鼓励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和查询共享,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等评价结果进行综合信用评价,提高融资效率。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合法查询、获取、使用民营经济组织相关的公共数据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对民营经济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检查手段,健全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机制,根据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业属性、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类监管要求。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依法加强采购需求管理,对民营经济组织中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政策措施,不得违法设置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条件。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信息,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统一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不得违法设立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名单。
《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
《茂名市化橘红保护发展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市、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推进化橘红地理标志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将化橘红生产经营者在地理标志领域的失信行为纳入公共信用信息。
《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人才信用作为人才引进、培养、评价、财政资金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依据。
《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淮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担保方式,为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鼓励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发展,依法归集共享各类涉企信用信息,提升金融征信服务水平。 金融机构在服务中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违规收费; (二)在授信中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限制性门槛; (三)在授信中强制搭售产品; (四)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五)强制约定将企业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六)设置其他不合理的限制条件。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超市平台,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中介服务行业组织开展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引导中介服务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服务时限、公开服务指南。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监管,实施信用等级评价,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歇业,歇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备案,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经营,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市场主体信用状况和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对除重点领域外的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减少抽查比例和频次。 加强数字化监管系统建设,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常态化汇聚监管数据,行业监管系统数据资源全面接入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无锡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失信惩戒。
标准 · 新规
《医疗卫生信用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2/T 4736—2024
标准名称:医疗卫生信用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江苏省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5月3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医疗卫生信用评价的总体要求、信息系统、信息归集、信用评价、评价报告、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结果应用等。
本文件适用于对医疗卫生信用主体开展医疗卫生信用评价。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用管理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64/T 1978—2024
标准名称: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用管理规范
归口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实施日期:2024年5月4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用管理的管理原则、职责、管理流程、信用等级划分、信用评分、信用修复与动态调整、结果应用、信息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汽车客运站企业、水路旅客运输企业、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公路工程建设企业(项目)、公路养护工程企业、收费公路(桥梁隧道)运营企业的标准化建设信用管理。
来源:源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