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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新规来袭,涉及信用的竟然有这么多!

访问次数:1738发布时间:2024-04-10 16:13:33

随着4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也要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的都有,

也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政策法规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制定并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全面、准确识别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消费金融公司应当每年至少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

第三十六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提升风险管理精细化水平。对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建立审慎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制度,及时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未提足准备的,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 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区分贷款的对象、金额、期限等,确定贷款检查的方式、内容和频度,并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变化等进行跟踪监测,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发现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使用贷款资金或挪用贷款资金投入禁止领域的,应当采取要求借款人整改、提前归还贷款或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等措施进行管理,并追究借款人违约责任。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2024修订)

《征信投诉办理规程》(2024修订)自2024年4月15日起施行。

《规程》立足我国征信市场发展实际,坚持依法合规、便民利民、精准救济、高效履职基本原则,从畅通投诉渠道、明确投诉管辖、精简投诉要件、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理文书等方面对征信投诉办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简化投诉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提升办理规范性。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一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投诉渠道,简化对投诉人的身份核验要求,新增材料审查、投诉中止、合并办理等流程,并规范了投诉申请、投诉答复、终止告知等相关文书格式。
       统一征信投诉受理权与管辖权。明确征信投诉由被投诉人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管辖,实现征信投诉受理与征信监管的主体统一、权责对等。
强化制度设计,引导投诉人正确维权。明确投诉受理标准,要求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必须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强化告知义务。明确征信投诉受理范围,提高征信救济精准性。针对提供虚假材料、冒名投诉等情形增加了终止办理条款,引导投诉人依法合规维权。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修正)》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21.701条 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对证件持有人的撤销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守法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

《煤炭行政处罚办法(2023)》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

《电能质量管理办法(暂行)》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可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及电力用户开展电能质量监督检查,受监督检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配合:(一)进入受监督检查企业进行检查;(二)询问受监督检查企业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四)调取、分析受监督检查企业的有关电能质量信息。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电能质量专业相关专家参加并提供专业意见建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省级 · 新规

《陕西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

《陕西省节能信用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建立健全节能领域信用监管机制,规范节能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用能行为,提升全省节能管理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助推产业转型升级,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本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陕西省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的节能服务机构均为节能领域责任主体。省级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机关事务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用能产品设备等领域的节能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节能守信和失信行为进行奖励或处罚,并将相关结果共享。

《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

《上海市税费征收服务和保障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区域协作)税务机关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相关省、市税务机关建立税费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信用互认、资质互通、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和税费服务一体化;探索与其他省、市税务机关建立跨区域税费工作协调机制,推进纳税信用联动管理、税费事项跨区域通办。

第十七条 (专业服务机构)本市推进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的培育和发展,支持涉税涉费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提供专业化、规范化、个性化服务。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税费申报代理、税费咨询、涉税鉴证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信用监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推进动态信用监管。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向纳税人推送纳税信用评价扣分指标明细,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完成信用修复。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

《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尽职免责机制,落实对民营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优惠政策,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服务。建立健全与民营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积极为民营经济组织纾困提供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民营经济组织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保险产品,规范发展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提高民营经济组织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覆盖率。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民营经济组织和社会监督;对涉企违规收费的,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联合惩戒涉企违规收费,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补偿民营经济组织所受损失。

《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完善小型客船经营者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体系,按照不同的信用状况对小型客船经营者实行分级分类和差异化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将小型客船经营者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

《浙江省公平竞争审查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政策制定机关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中,应当重点审查政策措施是否含有以下内容:…(二)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对外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的资质资格要求或者评标评审标准,将经营者在本地区的业绩、所获得的奖项荣誉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或者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贯彻落实《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三、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
       4. 实施安全评价信用管理。制定我省安全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信用管理档案,构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开展信用评价。信用等级分为“蓝黄橙红”四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依法依规落实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措施。对“橙色”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参与的相关法定安全评价项目重点监督检查,并警示约谈,督促整改落实。对“红色”等级机构及从业人员,按照《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应急部11号令)规定,在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相关信息,暂停项目审批、实施行业或者职业禁入。
      5. 加强服务质量评议。严格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部门《关于组织开展涉企中介服务机构评议工作的通知》(鲁发改经体〔2020〕1173号)要求,每年9月底前,全省集中开展安全评价机构评议工作,各设区的市应急局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市范围内所有执业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议。评议结果通过山东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评价检测信息系统)上报,并纳入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

《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减免管理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逐步完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约束惩戒机制,对临床用血费用减免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利用用血清单(复印件)等材料在不同献血地重复减免的无偿献血者、用血者、申请人在政府相关网站、血站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取消当次申请减免的献血量在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及减免政策等方面的累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还有关费用。

市级 · 新规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24修订)》

《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2024修订)》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场景。在实施行政许可、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政府投资工程招投标、财政资金补助等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同时,《规定》引导鼓励以“信用+”模式拓展公共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场景。根据《规定》,将广州市在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数据产品与服务开发等方面的创新经验上升为规章制度,鼓励在开展市场交易、企业管理、治理、融资贷款等活动中查询、使用公共信用信息。
        特别是在融资方面,广州将建立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按照公益性原则,完善与市场监管、海关、司法、税务、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等公共信用信息的对接机制,依法依规向金融机构提供基础性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市场主体提供信用支持。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

《宁波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2024)》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依托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服务平台,统筹管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以及许可、执法管理等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众提供审批申请、备案办理、信息查询等线上公共服务,提高工作的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分类监管机制,按照规定加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市场主体信用管理,依法公示其信用信息并将信用信息作为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日常监管随机抽查比例、频次。

《芜湖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促进办法》

《芜湖市建设算力中心城市促进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设算力中心城市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探索新型监管方式,推行非现场执法、信用监管、应用成效评价、风险预警等新型监管模式,提升监管水平。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

《兰州市供热用热条例实施办法》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市供热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县(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供热单位诚信档案,对辖区内供热单位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价结果由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布,作为对供热单位实施奖补措施或者惩戒退出的重要依据。

标准 · 新规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32/T 4713—2024

标准名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规范

归口单位: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4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质量安全信用等级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等级评价和等级划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价。

《园区管委会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2108/T 002—2024

标准名称:园区管委会政务诚信评价指标与规范

归口单位: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4年4月1日

说明:

本文件规定了园区管委会政务诚信评价的术语和定义、总则、评价指标、评价结果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市级政府部门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对行政区域内园区管委会的政务诚信评价,也可用于园区管委会开展自我政务诚信评价。

 来源:源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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