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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信用示范区的信用立法进程

访问次数:556发布时间:2023-08-09 08:58:46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印发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名单(发改办财金〔2023〕624号)。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安排,经自愿申报、组织创建和集中评审,确定68个地区为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公示名单显示,北京市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天津市河西区,河北省石家庄市、秦皇岛市、唐山市、任丘市、黄骅市、迁安市、滦州市、沙河市、南宫市、遵化市、定州市,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吉林省松原市、白城市,江苏省徐州市、南通市、盐城市、泰州市、江阴市、如皋市,浙江省嘉兴市、绍兴市、建德市、江山市、余姚市,安徽省宿州市、蚌埠市,福建省漳州市、泉州市,江西省萍乡市,山东省淄博市、枣庄市、日照市、聊城市、龙口市、诸城市、滕州市,河南省安阳市、鹤壁市、新乡市、焦作市、信阳市,湖南省长沙市、郴州市、永州市、浏阳市,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柳州市,海南省海口市,重庆市涪陵区、九龙坡区、长寿区、綦江区、大足区、璧山区,四川省绵阳市、广元市,陕西省榆林市,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市、张掖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68个地区确定为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第四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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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示范城市创建之路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有关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鼓励地方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实践。自2015年8月和2016年4月6日分两批组织了包括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和直辖市城区在内的43个城市(城区)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城区)。


截至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已先后批准四批次、130个城市(城区)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首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2017年12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公布首批12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名单,分别是杭州市、南京市、厦门市、成都市、苏州市、宿迁市、惠州市、温州市、威海市、潍坊市、义乌市、荣成市。(发改办财金〔2017〕2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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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共12家(华东地区10家,华南地区1家,西部地区1家

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

2019年8月12日,确定青岛市、武汉市、鞍山市、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嘉定区、无锡市、合肥市、淮北市、芜湖市、安庆市、福州市、莆田市、郑州市、宜昌市、咸宁市、泸州市等16个城市(区)为第二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发改办财金〔2019〕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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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共16家(东北地区1家,华东地区10家,中部地区4家,西部地区1家


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

2021年10月25日,确定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北省邢台市,辽宁省大连市、营口市,吉林省四平市,上海市徐汇区、普陀区,江苏省常州市、淮安市、扬州市、昆山市,浙江省宁波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山东省济南市、烟台市、济宁市、德州市、新泰市,河南省漯河市、南阳市,湖北省荆门市,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重庆市巴南区、江津区、铜梁区,云南省保山市,陕西省延安市等34个地区为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发改办财金〔2021〕8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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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共34家(东北地区3家,华北地区2家,华东地区18家,中部地区3家,华南地区3家,西部地区5家


信用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在全国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区)创建工作,有效调动了城市积极性,有力推进了信用理念、信用制度、信用手段与国民经济体系各方面各环节深度融合,成为推进城市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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