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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国家标准即将出台!对催收机构拟实施名单管制

访问次数:1068发布时间:2023-05-19 14:26:47


5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京召开“催收国家标准研制与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会。会上介绍了《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催收标准)的研制工作。下一步,协会将积极推动发布催收标准,并同步研究催收从业机构执行标准的评估评议工作,逐步建立催收业务的自律管理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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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虽然央行、银保监会以及部分地区银监局有出台涉及催收的规范指引或条文,但更多局限于个别业务,针对个别金融金融机构。截至目前,尚没有一套覆盖所有金融机构和业务的催收规范出台。

催收标准内容细节

新京报记者从业内渠道获得的《催收标准》显示,该标准将适用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也适用于受金融机构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开展个人网络消费信贷贷后催收工作。不过,据知情人士透露这份《催收标准》已经修改多次,目前还未最终定稿,未来可能还会有所调整。以下为主要看点:

1.不得向无关第三人催收

《催收标准》显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对债务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催收,不应对无关第三人催收。无关第三人主动提出愿意代债务人偿还逾期债务,需向其告知债务人逾期欠款余额等必要个人信息的,催收人员应事先取得债务人本人同意,债务人已失联的情况除外。

所谓无关第三人,是指除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连带责任人以外的其他对金融机构不负有还款义务的第三人,包括不负有还款义务的亲属朋友等。

2、不得在晚10点至早8点之间催收

《催收标准》中还拟就催收时间和频次进行规定,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未明确催收时间和频次的,催收作业应在恰当时间开展,不应在每日22:00至次日8:00催收;催收频次应严格控制在合理及必要的范围内,不应频繁骚扰债务人及其他人员,与债务人等另有约定的除外。

实际上,在以往的暴力催收事件中,经常出现贷款平台或金融机构要求获取手机通讯录信息的授权,在借款人无法偿还债务后,“曝通讯录”来给借款人和与借款人有关的其他人施压,以达到催收目的。同时,在催收过程中,无限制、不分时间地进行催收,也成为暴力催收中常见的现象。

“这几年对催收行业的规范一直都在持续,因此现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催收业务的合规性都看得很重。”东部地区某城商行业内人士表示,他所在的银行已对每日只允许对逾期的借款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有限数量的电话提示进行了规定。

3.催收人员不应隐瞒身份

在催收规范行为方面,《催收标准》还拟规定催收人员不应隐瞒身份,假冒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或以个人名义开展催收;催收人员应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如实告知催收事由、逾期欠款余额、违约后果、债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持客观陈述,不应使用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夸大事实(如虚假夸大债务金额、违约性质、法律后果等)或编造不存在的事实(如虚构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等),不应误导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

4.不得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资还款

《催收标准》还拟规定:催收人员还应使用金融机构与债务人的合同协议约定或金融机构指定收款渠道,不应私自使用其他渠道或方式向债务人及相关当事人收款或收取其他财物,不应以催收名义收取额外费用,不应诱导或逼迫债务人违法违规筹集资金偿还逾期债务等。

5.严格限制准入 拟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

《催收标准》对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严格准入,拟要求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建立健全贷后催收内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外包管理、个人信息安全、投诉处理制度等;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应加强催收人员管理,应具有明确的催收工作管理部门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催收工作,有条件的机构可组建专业的催收团队。并拟要求金融机构应明确第三方催收机构的选用标准和准入程序,并实施名单制管理。

《催收标准》还指出,金融机构应对外包催收过程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及时识别、评估和缓释外包催收过程中各类异常情况导致的风险。金融机构对第三方催收机构应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评估检查并形成评估检查报告。评估检查可采取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形式,现场检查范围可包括日常业务规范管理、人员管理、场地设备管理、业务转包情况等;非现场检查范围可包括催收记录审查、录音录像抽查、系统检查等。

利好个贷不良资产处置

尽管距离《催收标准》出台还有一段时间,但从其覆盖的金融机构来看,基本包括个贷不良资产批转的试点单位。完善了个贷不良处置市场政策环境。眼下,个贷不良批转市场不活跃,处置进度慢,跟催收有很大关系。

从五大AMC的角度来看,个贷不良批转利润薄,且五大AMC如果委外催收还要承担一定的合规风险,若出现暴利催收等,将对自身形象产生不利影响,而五大AMC又不太可能针对个贷专门组建催收团队,这就是其对个贷批转热情不高的主要原因。

从个贷主要的接盘方地方AMC来看,从去年开始也面临处置难的情况,主要是近年来各地对催收公司进行”严打“,可以用得上的正规机构屈指可数。

其实,催收并非都是暴力的,而是金融机构维护自身权利的合理合法途径之一。当前,随着监管部门暴力催收的整顿日益加码,正规持牌机构的暴力催收现象几乎已经绝迹。但部分用 “反催收”、代理维权的灰色产业,通过引诱金融机构和催收机构不当催收,进而恶意投诉、煽动闹事、借助舆论压力达成目的,也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在社会层面诱发更多风险。构建催收的标准,将给持牌金融机构和催收行业以具体的行为准则,为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带来益处。

近年来监管层出台涉及催收的限制性条文一览:

2020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颁布:

明确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

银行业协会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在没有获得债务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晚22点至早八点进行电话和外访催收;严禁使用“呼死你”等方式频繁致电催收;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严禁以列入虚构的黑名单、虚构的不良信用数据库为由来威胁债务人,严禁以虚假的债务数额、性质、法律后果来误导债务人,不得以骚扰、恐吓、欺诈、威胁等不当手段开展催收。

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再次强调: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规范催收行为,依法依规督促债务人清偿债务。加强催收外包业务管理,委托外部机构实施催收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债务人。

银行保险机构自行或者委托外部机构催收过程中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冒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名义实施催收;采取暴力、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实施催收;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手段实施催收。

来源 | 不良资产头条综合新京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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