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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10月的开启
一大批新的政策法规、标准
也将陆续开始实施啦
国家、省、市各级层面
也都有不少与信用密切相关
都有哪些新规和标准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国家 · 新规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 》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 》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境外银行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2修正)》自2022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申请资本工具计划发行额度,应当向银保监会或者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十)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资本补充工具信用评级报告及有关持续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但申请人赴境外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申请开办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风险管理框架;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和训练机构管理规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65.39条 训练机构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申请取得训练机构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合格证申请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管理人员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飞行签派员训练相关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65.75条 信用管理
飞行签派员执照申请人或者持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a)在飞行签派员执照考试过程中作弊的;
(b)在申请飞行签派员执照过程中申请材料造假,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照的;
(c)在行使飞行签派员执照权利过程中故意违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修订)》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2022修订)》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资质等级情况公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信用信息等及时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和监督管理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资质延续、升级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到期后不予延续,处罚结果纳入全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一)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人员的。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修正) 》
《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2022修正)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对机场管理机构的适用性检查、符合性评价、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措施及其执行情况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
省级 · 新规
《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
《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7章49条,是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内涵、分类、归集、共享、查询等内容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制管理及其限定范围,规定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查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的6种情形。
《条例》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在守信激励方面,规定了7种具体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的3种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4种情形,以及山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限定范围。同时,为防止惩戒过当,《条例》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
《上海市浦东新区文物艺术品交易若干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文物市场信用监管平台,并与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接。市和浦东新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物经营单位的许可、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以及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等情况,确定其信用等级,并作为实施差别化分类监管的依据。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实施警示、惩戒。
市和浦东新区文化旅游、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并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经济信息化、公安、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强化工作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文物艺术品市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文物安全和文物艺术品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促进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省哲学社会科学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省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工作,构建教育、自律、监督、惩治一体化的科研诚信体系。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管理本系统科研诚信建设。设区的市、县(市、区)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本地区科研诚信建设。
高等学校、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制度,营造良好学术生态。
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依法开展学术研究,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落实科研诚信承诺。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2022修正)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道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及应用制度,提高道路运输业的服务质量。
《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安徽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铁路旅客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和使用管理制度,对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以及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纳入铁路旅客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为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推送至全国及本省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
《安徽省地方金融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依法记录和归集履行职责中所产生的相关信用信息。
第四十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与产业链核心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加强信息共享,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构建上下游一体化、数字化、智能化的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估、风险管理体系,提升产业链整体金融服务水平。
第五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金融信用环境建设,将市场主体相关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鼓励金融机构对其认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市场主体在贷款授信、费率利率、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优惠或者便利。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
《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和披露,并将信用信息作为享受扶持保障政策的参考依据;将养老服务领域的信用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
《河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将其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失信惩戒。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
《河南省中医药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导本行业依法开展活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修订)》
《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2022修订)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体系,支持信用优质企业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获取更多的便利和机会。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等,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便利化。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与融资对接平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中小企业纳税、缴费等信用信息给予便捷高效的信贷支持,运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强风险评估与信贷决策支持,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
鼓励第三方征信、评级机构利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或者评级、应用等服务。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同一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中小企业实施的多项监督检查能够合并完成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合并或者联合检查。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湖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依法将相关信用信息向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
中国人民银行湖南省内分支机构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接入征信系统,并为地方金融组织查询信用信息提供支持。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有关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向社会予以公布。地方金融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有关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对该组织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
《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
《江西省社会保障卡一卡通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依法将持卡人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行为记入其信用记录,并纳入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
《辽宁省精神卫生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22修订)》
《辽宁省港口管理规定(2022修订)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提高非现场监管、信用监管、联合监管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港口经营人的信用相关信息,依法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
《青海省电梯安全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依法采集、公示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的信用信息,定期组织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单位实施分类监管。
市级 · 新规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修订)》
《广州市绿化条例(2022修订)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工程市场信用体系,主动公布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大连市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结果应当作为医疗机构登记机关执业校验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医院等级评审、绩效考核、医疗质量考核体系和医疗机构信用管理。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修正)》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2022修正)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具有违法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公安机关对养犬人终生不予办理养犬登记。相关处罚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违法行为人为流动人口的,相关处罚信息一并纳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淮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依照国家规定,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处理。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南阳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各地区、各部门采集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使用,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应用,依法向社会提供免费的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法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信用信息,坚持合理、适度的原则,规范失信行为认定依据,准确界定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范围,防止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入信用记录泛化、扩大化,不得违法设立信用信息平台,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不得滥用失信惩戒措施。
《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记录制度,对受到表彰奖励的文明行为和受到行政处罚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记录,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抚顺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抚顺市机动车停车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
《临沂市文明乡村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诚信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培育诚信文化,引导村民在申请惠民事项、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等方面诚实守信。
《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泸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营维护等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记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系统。
《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达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人红黑名单制度,完善物业行业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行业信用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物业服务监管和信用评价机制,对物业服务人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服务情况、投诉举报及处理情况等事项进行信用信息量化分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满意度测评结果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并作为建设单位和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人、确定和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重要参考。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
《自贡市物业管理条例(2022修订) 》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进行简单装修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占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营业摊点的,由物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2修订)》
《化隆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2修订)》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个人诚信、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信用 · 标准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
标准类型:地方标准
标准号:DB12/T 1149—2022
标准名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
归口单位: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实施日期:2022年10月14日
说明:本文件规定了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等级评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标准、指标体系、评价程序、评价有效期限。适用于从事农业经营活动的家庭经营类、合作经营类及企业经营类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评价。
来源 | 源点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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