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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值得期待

访问次数:909发布时间:2022-08-04 08:47:36


  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打击侵权假冒伪劣,人人有责,而且倡导全民参与、社会共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实际上,所谓“职业打假”或“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对其理解也各有不同:或是以打假牟利,实现自我价值;或是体现专业性,出于公义打假,维护消费公平。但要明确一点,任何一种打假行为,都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通过调包、藏匿、虚构,借投诉举报或网络媒体曝光来要挟、迫使商家进行高额索赔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行为。

  由此可见,该法律所保护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者,而不包括为生产经营或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个人或组织。职业打假人利用法律规定以谋取高额赔偿利益的逐利意图明显。作为行政执法、行业监督的补充,依法依规的打假行为有利于推动商家自我改进,维护消费者权益。

  打假的界限在哪里?

  首先要明确,打的是“假”,即打假的前提是有假货。打假者专门针对造假者,特别是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的制假、售假等行为“零容忍”。其次要依法索赔,防止敲诈勒索,不能把维权打假变成恶意投诉举报和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狮子大开口”。

  有的打假者不关心商品质量好坏,是不是安全,也不关心监管部门是否依法行政,而是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借口,把打假作为一种牟利手段。有的打假者反复利用投诉举报、复议诉讼等手段对商家施压,以达到赔偿目的;有的打假人还呈现出“抱团打假”的趋势,部分商家不堪其扰。这也是很多人对职业打假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的缘由,网上甚至推出教商家如何防范职业打假人的攻略。

  以打假为名,实则敲诈勒索

  如果以打假为名,实则是敲诈勒索,这种职业打假干不得。碰触法律红线、违背诚信原则,通过偷换商品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打假,更是严重损害市场主体权益和市场秩序。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强调,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依法打击网络欺诈行为和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

  随着市场发展,打假行为的边界有待进一步厘清。济南建立恶意职业打假人“黑名单”制度,显然就是维护商超权益的举措。早在2018年就上海市工商局等7部门就联合发布了《关于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维护营商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职业索赔、职业举报人“黑名单”制度。《指导意见》明确判断职业索赔、职业举报等行为的标准,应当根据是否以牟利为目的、是否因生活消费需要、是否知假买假、购买商品是否明显超出合理消费数量、投诉举报的数量、相关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量等进行综合判断。对确认为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纳入本市投诉举报异常名录。

  针对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有必要从政策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界定。相关部门需加强对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规范和引导,使其依法依规参与打击侵权假冒,发挥好遏制制假售假、净化市场的积极作用。

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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