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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双清单”!国家能源局规范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

访问次数:815发布时间:2022-05-20 16:42:39


  为进一步提升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息归集和应用,近日,国家能源局对《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18版)》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18版)》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数据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和《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清单(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数据清单由信源单位、主体类别、信息类别、信息项名称、数据项名称、公开属性、共享范围等要素构成,收录信息涉及国家能源局7个专业司,资质管理中心,大坝安全监察中心,可靠性和质监中心,18家派出机构;涉及信息项49项,其中法人信息项34项、其他组织信息项1项、自然人信息项14项。

  行为清单包括信用行为清单(法人)、信用行为清单(自然人)两部分,列举的法人受惩戒行为事项共153项,自然人受惩戒行为事项共73项。各部分均由类别、违法违规事项、行政处罚标准、信用行为分类和法规政策依据四个要素构成。

  《征求意见稿》规定,能源行业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领域的生产、输送、供应、服务、建设等相关业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业人员。

  依据《信用基本术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2117—2008),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行为是指信用主体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影响其信用的各种行为,是指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产生的,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方式认定的行为。

  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能源行业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按要求申报的或自主申报的,可用于识别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信源单位均需按本清单录入对应数据。若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则不录入。

  具体来看,包括:

  (1)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登记/注册/备案信息,资质或证照信息,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信息;产品、服务、管理体系获得的认证认可信息;分支机构信息;其他能够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取得的资格、资质等信息;其他能够反映基本情况的信息。

  (2)优良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相关执(从)业人员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信息;获得有关社会团体的奖励和表彰信息;其他良好信息。

  (3)不良信息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在能源规划计划、能源政策标准及能源项目核准、建设管理等领域,许可监管领域,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市场交易领域,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招投标等工程建设领域,节能减排领域等的行政检查过程中出现问题受到处理的信息;信用承诺及其未履行情况信息;其他失信信息。

  法定代表人、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等相关执(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违法行为被取消执业资格(资质)的信息;行贿、受贿等违法记录;其他失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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